【清算组的决议】追究清算人责任 实现债权人利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4:00【清算组的抉择】追查清算人责任 完结债款人利益
公司被闭幕后 清算人的位置与责任怎么确定 法官为您解读——
追查清算人责任 完结债款人利益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闭幕后,怎么完结债款人的利益?本文从一个事例下手剖析公司闭幕中清算人的位置与责任。
事例
原告 金达水泥公司被告 肖某、赵某
原告金达公司与中图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调停书中约好由中图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8950元,并支撑原告金达公司垫支的诉讼费用3479元。
调停书收效后,原告金达公司向法院恳求实行。
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发现中图公司已于2006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刊出,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裁决完结实行。
2006年7月10日,中图公司做出股东会抉择,赞同建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肖某、赵某,清算组组长肖某。
一起股东会抉择向工商管理机关恳求刊出挂号,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陈述:一、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二、现已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三、现已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刊出布告。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向肖某、赵某发放了刊出告诉书,准予中图公司刊出,在刊出的过程中,原告金达公司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款的告诉。
被告肖某、赵某在未实行收效调停书的情况下,恳求刊出公司,应属歹意,明知有未清偿的债款,却在刊出挂号表中承认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且未告诉原告金达公司申报债款,致使该公司刊出后,使原告金达公司的债款不能完结,其丢失被告肖某、赵某应予补偿,故法院支撑了原告金达公司要求被告肖某、赵某一起补偿原告金达公司货款及诉讼费丢失102429元的恳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债款人未按指定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加倍补偿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告肖某、赵某应于2006年9月30日前实行给付货款责任,并付出诉讼费用,被告一向未实行,故敷衍由此形成的丢失,故法院支撑原告金达公司要求被告付出逾期利息的恳求。
法理剖析
(一)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在实行清算职务时,有代表公司的全权,并于必定期限内完结公司的清算作业,享有实行清算业务的广泛职权,但其职权也因各国公司法之规则而有所不同,但也有一起点,如:1.查询公司现状,采纳必要措施,保管公司产业。2.收取债款,清偿债款。公配剩下产业。这都是清算人最基本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92条也规则清算组的如下职权:
1.整理公司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2.告诉或布告债款人并于60日内涵报纸上至少布告3次。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断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整理债款债款。债款人应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告诉书的自第一次布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清算组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逾期未申报债款的,债款人只能就分配剩下的产业受偿。6.处理公司清偿债款后剩下产业。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这些职权也是清算人的职权。对权力方面,清算人在实行清算过程中,能够依据需要招集股东会,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清算人有权取得酬劳。酬劳数额由股东大会或法院抉择,并从公司剩下产业中优先付出。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25条规则:“清算人得恳求酬劳,其酬劳数额,除由法院遴派者由法院抉择外,余均由股东会议定之。清算费用及清算人之酬劳,由公司现存产业优先给付。”
(二)清算人责任
在责任方面,清算人应像公司董事相同,对清算中的公司负仁慈管理人的留意责任,毋忝厥职,依法实行清算责任。如日本商法第434条规则:“特别清算的场合,清算人对公司、股东及债款人承当公正且诚笃地处理清算业务的责任。”清算人应恪守法则、法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抉择、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款人的权益。如“清算人遇有股东问询时,应将清算景象随进答复。”不过有些国家如联邦德国与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则因清算人为实行清算业务之机关,其性质与董事不同,故不受竞业禁止之约束。也就是说,清算人对公司不负竞业禁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