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6:45关于上海市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方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修改后从头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区域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按本方法交纳土地运用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运用处理方法履行。第三条本市土地运用税按区分的地段等级确认税额。依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乡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表略)以上地段等级的区分规模,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租借非寓居用房处理定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则核定。其间,沿路途的土地按该路途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路途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下降一级计征;不沿路途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路途均匀地段等级下降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路途的土地按所在路途中均匀地段等级计征。土地等级的变化,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分确认。第四条本市交税人应纳土地运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运用证或《上海市土地暂时运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核算。没有取得《上海市国有土地运用证或《上海市土地暂时运用证的交税人应纳土地运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处理部分同意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核算。第五条土地运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区域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第六条土地处理部分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供给交税人的土地运用权属材料。没有取得土地运用权属证明的交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供给实际运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运用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则的用地;(二)免税单位员工家族的宿舍用地;(三)福利企业用地;(四)团体和个人举行的各类校园、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五)按《上海市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第八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则外,交税人交纳土地运用税确有困难需求定时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阅后,报市税务局批阅。第九条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交纳期限为:(一)企业、工作、机关、戎行等交税人每半年交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交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交纳。(二)个人每半年交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交纳,下半年在十月份交纳。(三)经同意暂时运用土地的交税人,暂时运用期内的土地运用税,应在同意用地时一次交归入库。第十条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税收征收处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的规则处理。第十一条土地运用税收入归入本市财政预算处理。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税务局解说。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