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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8:51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七条规则:“教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育活动,展开教育教育改革和试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和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沛发表定见;
(三)辅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鉴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四)准时获取薪酬酬劳,享用国家规则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日的带薪休假;
(五)对校园教育教育、管理作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作业提出定见和主张,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许其他方法,参与校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许其他方法的训练。
《教师法》第九条规则:“为保证教师完结教育教育使命,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校园和其他教育组织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供给契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教育教育设施和设备;
(二)供给必要的图书、材料及其他教育教育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作业给予鼓舞和协助;
(四)支撑教师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许其他侵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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