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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1:06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4-10-09收效日期:2004-10-09发布部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4]322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出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依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则,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但凡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关于非标油品是否纳税要结合其他因从来确认。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纳税的问题(一)依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能够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归于汽油征收规模”的规则,联孚石化公司出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出产和供给方案,可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而不归于消费税纳税规模。(二)依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谐和精制能够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归于柴油的征收规模”的规则,联孚石化公司出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谐和精制能够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尽管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可是也归于柴油的纳税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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