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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1:24
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不管呈请人在那里成婚,只需具有下列状况之一,即可在香港请求离婚:
1.交离婚请求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送离婚请求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常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送离婚请求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严重的联络,例如在香港作业。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递或送交方法,将呈请书交给辩论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端。如辩论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请求以登报、送给其亲朋转交或其它方法送交呈请书。
3.收成呈请书后,辩论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标明对呈请书的情绪,例如是否要辩论、是否赞同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辩论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请求排期聆讯该离婚案子。
5.呈请人及辩论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两边没有争论,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搀扶费等作出判决。如两边对子女监护权或搀扶费等有争论,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公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请求最终离婚令。
8.法院公布最终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完毕。整个离婚程序,即便两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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