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年鉴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7:48
[案情]1998年5月,时任新闻宣扬工作者的被告陈某、王某为了扩展该市水仙茶的知名度,在征得原告父亲赞同的情况下对原告刘某在采茶时的情形进行摄影,后挑选其间一幅相片宣布于当地报纸上,该相片宣布后,被收录于该市1994-1998年的年监中。2002年11月,被告茶叶公司为推行该企业的茶叶,从1994-1998年的该市年监中获得原告刘某采茶时的图画托付厂家印制成茶叶宣扬单,2003年3月起在该市城区和地点乡发送,2003年6月被告茶叶公司发现该宣扬单上个别字排版有误,遂中止发送。由此,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述:1、要求三被告当即中止对原告肖像权的危害;2、要求三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赔礼抱歉书,揭露供认其侵权行为并赔礼抱歉;3、要求三被告一起补偿原告的经济丢失车旅费30元,医疗费用130.4元,算计160.4元;4、要求三被告一起补偿原告的精力丢失费2万元;5、由三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审理]法院审理以为,被告茶叶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赞同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带有原告采茶时的相片的宣扬单,用于商业广告,给原告的身心形成必定的危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茶叶公司中止危害其肖像并在当地上给予赔礼抱歉的诉讼请求,理由建立,应予以支撑。原告要求被告茶叶公司给予必定的精力危害补偿和去医院就诊所花的费用,理由亦建立,应予以支撑。但原告未向法院供给详尽有力的依据证明被告茶叶公司所印制的茶叶宣扬单对原告形象形成不良影响,故原告的过高建议部分本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王某一起补偿其丢失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未能供给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告茶叶公司印制茶业宣扬单上原告采茶时的相片系由被告陈某、王某所供给,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能建立,法院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到被告茶叶公司洽谈该案所花的车费,因该费用不属本案必需开销,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能建立,应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判定被告某市盛菁茶叶交易有限公司中止印有原告刘某肖像的“盛菁名茶”宣扬单的发送。一起在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涵当地报纸上向原告刘某赔礼抱歉,抱歉文章的内容需经法院审阅。且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130.40元,车旅费2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算计5150.4元。[分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挤别人侵略的一种人身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的运用别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9条:“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有关机关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运用别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意图、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相片中运用别人的肖像。笔者以为,被告陈某、王某在1998年5月为了宣扬南洋水仙茶,在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赞同的情况下,对原告在采茶时进行摄影并宣布于当地上是属新闻报道领域,其意图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德,非以盈利为意图,并且没有不合法毁损、歹意玷污她们的肖像,故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被告茶叶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赞同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带有原告采茶时的相片的宣扬单,用于商业广告,是法令不允许的,该茶叶公司对原告构成了本质的危害,故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