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及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0:01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一、什么是拘捕
拘捕是刑事诉讼强制办法中最严峻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拘押起来,在必定时刻内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拘捕不只掠夺了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拘押的时刻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定收效时停止。因而,选用时有必要持谨慎情绪,严厉依法办事。只要依法正确运用拘捕办法,才干精确及时地追查违法,实在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和产业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拘捕的决议权和履行权是相别离的。有权决议拘捕的司法机关,不能履行拘捕;有权履行拘捕的机关,无权决议拘捕。如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则:“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经检察院同意或许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确保拘捕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选用拘捕,表现了我国法令对采纳拘捕的稳重情绪,对公民人权的注重与维护。
二、拘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依法拘捕。”这一规则清晰了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即:
(1)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
“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包含了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依据证明发作了违法现实,二是依据证明违法现实是违法嫌疑人施行的,三是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行为的依据现已查验现实。违法现实可所以违法嫌疑人施行的数个违法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因为所要处理的问题不同,对违法现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办阶段考虑是否采纳拘捕办法时,所要处理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纳拘捕办法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纳拘捕办法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作违法行为——处理了适用拘捕办法的客观根底问题;是违法嫌疑人所为——处理了拘捕办法的适用目标问题。至于其他与科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拘捕办法时不用证明。这儿的“违法现实”既可所以单一违法行为的现实,也可所以数个违法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行为的现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这些翔实的规则标明拘捕违法嫌疑人,从依据的量上讲要求“足够”,不然便不符合拘捕条件。
(2)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
这是拘捕在违法严峻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规则为拘捕的条件之一,是依据罪刑适当准则提出的。假如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拘捕的拘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假如违法嫌疑人不或许被判处徒刑以上惩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拘捕拘押起来。虽然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但假如依据这种违法现实只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依然不能对违法嫌疑人予以拘捕。
“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而不是必定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怎么判别是否或许判处以上惩罚,首要依据有依据证明的违法现实。实践中,假如依据其时有依据证明的违法现实判别或许对违法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归纳考虑其他量刑要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惩罚的,不能以为是错捕。
(3)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
即便违法嫌疑人已具有前两个条件,依然要考虑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等办法,是否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能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假如以为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等办法,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便没有拘捕必要,不该拘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首要是指躲避、阻止侦办、申述、审判的或许性和持续违法的或许性,应首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子的性质。一般来说,案子性质严峻,作案人的片面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惩罚也重,作案人也简单消灭依据、伪造依据、串供、躲避侦办和审判,持续违法乃至自杀。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状况。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状况是指他在违法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状况。如:屡次违法仍是偶尔违法;故意违法仍是过失违法;一向表现;有无固定工作;违法时的年纪;违法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尔违法的人;故意违法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违法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违法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③案子的其他状况。案子的其他状况包含:同案人是否被捕获;案子中重要的依据是否已搜集在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名字和住址,等等。假如同案人未被捕获,有些重要依据没有搜集在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藏匿依据、伪造依据、消灭依据的或许性就大;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名字和住址,其进行报复、持续违法的或许性就大。
四、拘捕的破例规则
按照法令规则,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犯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选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谓严峻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接近逝世、严峻流行症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则表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一、什么是拘捕
拘捕是刑事诉讼强制办法中最严峻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拘押起来,在必定时刻内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拘捕不只掠夺了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拘押的时刻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定收效时停止。因而,选用时有必要持谨慎情绪,严厉依法办事。只要依法正确运用拘捕办法,才干精确及时地追查违法,实在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和产业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拘捕的决议权和履行权是相别离的。有权决议拘捕的司法机关,不能履行拘捕;有权履行拘捕的机关,无权决议拘捕。如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则:“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经检察院同意或许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确保拘捕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选用拘捕,表现了我国法令对采纳拘捕的稳重情绪,对公民人权的注重与维护。
二、拘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依法拘捕。”这一规则清晰了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即:
(1)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
“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包含了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依据证明发作了违法现实,二是依据证明违法现实是违法嫌疑人施行的,三是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行为的依据现已查验现实。违法现实可所以违法嫌疑人施行的数个违法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因为所要处理的问题不同,对违法现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办阶段考虑是否采纳拘捕办法时,所要处理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纳拘捕办法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纳拘捕办法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作违法行为——处理了适用拘捕办法的客观根底问题;是违法嫌疑人所为——处理了拘捕办法的适用目标问题。至于其他与科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拘捕办法时不用证明。这儿的“违法现实”既可所以单一违法行为的现实,也可所以数个违法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行为的现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这些翔实的规则标明拘捕违法嫌疑人,从依据的量上讲要求“足够”,不然便不符合拘捕条件。
(2)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
这是拘捕在违法严峻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规则为拘捕的条件之一,是依据罪刑适当准则提出的。假如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拘捕的拘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假如违法嫌疑人不或许被判处徒刑以上惩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拘捕拘押起来。虽然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但假如依据这种违法现实只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依然不能对违法嫌疑人予以拘捕。
“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而不是必定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怎么判别是否或许判处以上惩罚,首要依据有依据证明的违法现实。实践中,假如依据其时有依据证明的违法现实判别或许对违法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归纳考虑其他量刑要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惩罚的,不能以为是错捕。
(3)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
即便违法嫌疑人已具有前两个条件,依然要考虑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等办法,是否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能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假如以为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等办法,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便没有拘捕必要,不该拘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首要是指躲避、阻止侦办、申述、审判的或许性和持续违法的或许性,应首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子的性质。一般来说,案子性质严峻,作案人的片面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惩罚也重,作案人也简单消灭依据、伪造依据、串供、躲避侦办和审判,持续违法乃至自杀。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状况。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状况是指他在违法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状况。如:屡次违法仍是偶尔违法;故意违法仍是过失违法;一向表现;有无固定工作;违法时的年纪;违法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尔违法的人;故意违法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违法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违法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③案子的其他状况。案子的其他状况包含:同案人是否被捕获;案子中重要的依据是否已搜集在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名字和住址,等等。假如同案人未被捕获,有些重要依据没有搜集在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藏匿依据、伪造依据、消灭依据的或许性就大;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名字和住址,其进行报复、持续违法的或许性就大。
四、拘捕的破例规则
按照法令规则,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犯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选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谓严峻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接近逝世、严峻流行症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则表现了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