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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6:37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发作的与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依照发作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这儿出售(经营)收入的界定应遵照会计制度的规则,除视同出售收入的承认外,税法对此也是予以认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阐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阐明规则,“出售(经营)收入算计”填写交税人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承认的主营事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依据税收规则承认的视同出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财物》使用攻略规则,无形财物首要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本例中的专利技能使用权即归于上述无形资的核算规模。依据税法收入核算对财政会计制度的认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攻略——会计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中“无形财物”、“其他事务收入”和“经营外收入”会计科目的财政处理规则,就该例而言,该家电出产企业获得的技能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归于除主营事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完成的收入,即租借无形财物完成的收入,也就是说,财政处理上,此项收入应在“其他事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将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营事务收入填列项目中的“让渡财物使用权”处理,填写让渡无形财物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能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获得的使用费收入(需求阐明的是此一填写形式上不同,不影响事务招待费扣除收入基数的承认)。另一方面,对该家电出产企业所获得的技能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归于出售无形财物获得的收入,财政处理上在“经营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财物利得”科目或借记“经营外开销——处置非流动财物丢失”科目进行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也明确规则转让处置固定财物、出售无形财物(所有权的让渡)归于“经营外收入”。
因而,事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并结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承认,即包含主营事务收入(如本例中该家电出产企业出售其家电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所规则的视同出售(经营)收入额,但不包含经营外收入。所以本例中的记入“其他事务收入”科目中专有技能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可作为事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而记入“经营外收入”科目中所获得的专有技能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不得作为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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