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上捡拾他人遗留的物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3:34
火车是公民出行的首要交通工具之一,而乘坐火车的时分,有些人往往会将个人的资产留传在火车的,而有些人拾得别人的丢失物后不偿还的,那么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行为人会不会构成违法
一、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
李某某在旅客列车上,趁旅客杨先生回身取行李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架照相机和一部手提式喊话器盗走,价值1700余元。庭审中,李某某对盗窃罪的指控提出了贰言,以为相机和喊话器是自己在车厢内没人的状况下捡的,不是偷的。失主杨先生的出庭证词标明,他们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去野三坡风景区旅行,回来时乘坐了火车。其时,他作为活动的负责人,为保证人、物的安全,就将喊话器和照相机托付赵先生照看。赵先生将喊话器和照相机用背带连在一同放在了座位下面。列车抵达车站时,赵先生见杨先生还在车上就先行下了车。杨先生帮其它搭档从行李架取了行李后,回身环视了车厢一眼,没有看见人,也没有看到忘记物,也就下了车。因为要组织第二天的作业,杨先生在站台招集我们时才发现喊话器和照相机不见了。后来听搭档讲,下车时曾看见一个盲流挤上了车,所以,杨先生将状况向车站派出所作了陈说。此外,和李某某一同捡破烂的老单作证时说,李某某曾通知他捡到了东西,他劝李某某,如有人找他,就将东西还给人家或交给公安。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
本文以为,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链不能推出被告人有罪的仅有定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且事主人、物别离,被告人取得资产之时,并没有运用隐秘盗取的手法,资产的取得归于不妥得利,应确定李某某无罪。
“疑罪从无”的条件是被告人有罪,仅仅因为控方不能供给的确、充沛的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才由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此诉讼准则的一个附加条件是,假如今后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时,仍能够从头申述。本案失主、李某某火伴的证言都已到案,不存在根据不能供给或许根据尚没有尽头的问题,而恰恰是证人证言、失主出庭作证的陈说,为承认李某某无罪供给了有利的根据。因而,本案不应以“疑罪从无”对李某某进行无罪确定。本案失主杨先生误以为物品由赵先生保管,列车到站赵先生必然会帮他将东西带下车,因而形成现实上的人、物别离,而李某某恰在此时拾到了忘记物。对此,从“物”的视点客观地剖析,失物对物主是忘记物,而对李某某来讲则应视为无主物。虽然李某某在取得此物的整个现实过程中,有见财起意的心理反映,但其行为不归于我国刑法的调整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上的根据,有损于别人而自己取得利益的法令现实。不妥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妥利益返还给受丢失的人。不妥得利的性质归于法令现实中的事情,不妥受益人的责任根据法令规则的事由而发作,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妥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准则规则:只需有不妥得利的现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求诘问。当事人的片面毅力怎么。本案中,李某某将别人资产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令上的根据,应属不妥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则,将别人忘记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予以处分。本案中,假如李某某拒不交出别人资产,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李某某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确定为违法,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令标准予以调整。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行为人会不会构成违法”问题进行的回答,在火车上拾得别人丢失的物品会不会构成违法,根据拾得人归不偿还丢失物而定,假如偿还的不构成违法。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行为人会不会构成违法
一、在火车上捡拾别人留传的物品
李某某在旅客列车上,趁旅客杨先生回身取行李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架照相机和一部手提式喊话器盗走,价值1700余元。庭审中,李某某对盗窃罪的指控提出了贰言,以为相机和喊话器是自己在车厢内没人的状况下捡的,不是偷的。失主杨先生的出庭证词标明,他们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去野三坡风景区旅行,回来时乘坐了火车。其时,他作为活动的负责人,为保证人、物的安全,就将喊话器和照相机托付赵先生照看。赵先生将喊话器和照相机用背带连在一同放在了座位下面。列车抵达车站时,赵先生见杨先生还在车上就先行下了车。杨先生帮其它搭档从行李架取了行李后,回身环视了车厢一眼,没有看见人,也没有看到忘记物,也就下了车。因为要组织第二天的作业,杨先生在站台招集我们时才发现喊话器和照相机不见了。后来听搭档讲,下车时曾看见一个盲流挤上了车,所以,杨先生将状况向车站派出所作了陈说。此外,和李某某一同捡破烂的老单作证时说,李某某曾通知他捡到了东西,他劝李某某,如有人找他,就将东西还给人家或交给公安。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
本文以为,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链不能推出被告人有罪的仅有定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且事主人、物别离,被告人取得资产之时,并没有运用隐秘盗取的手法,资产的取得归于不妥得利,应确定李某某无罪。
“疑罪从无”的条件是被告人有罪,仅仅因为控方不能供给的确、充沛的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才由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此诉讼准则的一个附加条件是,假如今后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时,仍能够从头申述。本案失主、李某某火伴的证言都已到案,不存在根据不能供给或许根据尚没有尽头的问题,而恰恰是证人证言、失主出庭作证的陈说,为承认李某某无罪供给了有利的根据。因而,本案不应以“疑罪从无”对李某某进行无罪确定。本案失主杨先生误以为物品由赵先生保管,列车到站赵先生必然会帮他将东西带下车,因而形成现实上的人、物别离,而李某某恰在此时拾到了忘记物。对此,从“物”的视点客观地剖析,失物对物主是忘记物,而对李某某来讲则应视为无主物。虽然李某某在取得此物的整个现实过程中,有见财起意的心理反映,但其行为不归于我国刑法的调整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上的根据,有损于别人而自己取得利益的法令现实。不妥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妥利益返还给受丢失的人。不妥得利的性质归于法令现实中的事情,不妥受益人的责任根据法令规则的事由而发作,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妥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准则规则:只需有不妥得利的现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求诘问。当事人的片面毅力怎么。本案中,李某某将别人资产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令上的根据,应属不妥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则,将别人忘记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予以处分。本案中,假如李某某拒不交出别人资产,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李某某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确定为违法,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令标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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