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风韵广告有限公司与家庭杂志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0:50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北京年代风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徐方,该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庭杂志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新河浦四横路14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春莲,社长。托付代理人马艳麟,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年代风味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年代风味公司)与被告家庭杂志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代风味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蒋洪义,被告家庭杂志社的托付代理人马艳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年代风味公司诉称:2001年3月15日,被告经同意兴办《风味》杂志。北京年代文星文明传达公司(简称文星公司)受被告约请担任《风味》杂志的协办单位。被告与文星公司商定在北京出书、发行该杂志,并准备建立年代风味公司,即原告来专门运作此事。被告于2001年7月10日与其时原告的准备人徐方签定一份《无形资产答应运用协议》(简称《无形资产协议》),将《风味》的刊名、刊号等出书手续答应给原告独家运用。随即,徐方建立《风味》编辑部北京工作室(简称北京工作室),详细担任《风味》杂志的采编、出书和发行事宜,其间一切费用暂由文星公司垫支。2001年8月1日《风味》创刊号由北京工作室编印出书。2001年10月31日,由被告和文星公司作为股东的原告建立。原告建立后,即在上述《无形资产协议》上补盖公章,并于2001年11月15日以办理费的名义向被告付出了榜首年度的首期答应运用费15万元。原告建立后,北京工作室即成为其部属部分,因而发作的各项费用悉数由原告承当,文星公司曾垫支的一切费用也已由原告归还。原告作为《风味》杂志的实践出书单位,至2002年11月,共出书发行16期《风味》杂志,投入出书资金600多万元。后,因原告发作严峻财政困难,无力持续承当《风味》杂志的出书费用,被告遂于2002年12月单独废止《无形资产协议》,并在广州重新组建编辑部持续出书该刊,并且回绝妥善处理北京工作室人员斥逐问题,也回肯定原告所投入的出书费用给予合理补偿。故恳求法院:1、供认原、被告签定的《无形资产协议》以及原告根据该协议在北京出书发行《风味》杂志的行为无效;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出的无形资产答应运用费15万元;3、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因实行《无形资产协议》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50万元;4、责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被告家庭杂志社辩称:榜首,《风味》杂志的出书、发行是原告两股东——家庭杂志社和文星公司洽谈议定,原告对此也已供认。原告两股东签定合同清晰约好了有关《风味》杂志的广告印刷、出书、发行事宜,并约好《风味》杂志运营运作盈亏职责完全由原告全权担任。第二,《无形资产协议》是有用的。原告是否行使其经过该协议取得的权力以及行使其权力是否获利与被告无关。第三,原告申述主体有过错。转让出书发行权不是根据《无形资产协议》,而是根据原告的两个股东之间所签定的一个合同,因而《风味》杂志的运营权是原告两股东之间的工作,应由两股东处理,并非由原告与被告处理。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5日,新闻出书署向被告家庭杂志社颁布《期刊出书答应证》,答应被告在国内外出书发行《风味》杂志。2001年7月9日,家庭杂志社与文星公司签定《关于合资建立北京年代风味广告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合同》(简称《合资合同一》)。合同第二条约好,两边同意在北京一起出资建立年代风味公司。第十二条约好,年代风味公司的运营范围主要是承办《风味》杂志的相关广告事务,以及与《风味》杂志有关的市场调研、项目策划、办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推广、印刷等事务。第三十三条约好,运营《风味》所触及的家庭杂志无形资产,在公司存续期间按两边约好答应年代风味公司有偿运用,假如合资期届满或在契合本合同规则的条件闭幕以及清算时,答应运用一起停止。在同日签定的《备忘录》中,两边约好:1、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间,《风味》期刊的发行事宜完全由年代风味公司担任执行;2、年代风味公司应在三年之内执行有发行权的营业执照,如因国家方针原因未能执行,两边应本着有利于年代风味公司开展的准则另行洽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