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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车辆购置附加税流失的责任追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7:36

2006年下半年以来,陕西省汉中市11个县(区)有8个县的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因农机车辆置办附加税丢失问题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间7个县现已侦办结束并进入公诉前期查询,10多名农机领导干部及就事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根据是:涉案嫌疑人违规同意为未交纳车辆置办税的农用车辆处理挂牌证手续,导致国税丢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地点的县农机监理站也从前发作相似的状况。所不同的是,该县部分农机局人员(包含农机监理人员)为了抓取“外快”,运用邻县(市)车辆置办附加税收取规范比较低,私自收取本县农机手的钱,然后到邻县市的公路规费稽征所替机手缴交“拖拉机变型运送机”的车辆置办附加税,从中套取差价,经办一辆变型运送机的车辆置办附加税,能够获利几百元。因为此事反映很大,当地公路规费稽征所向检察院告发县农机局人员违背税法,检察院法官到农机局找涉案人员逐个说话,成果非法所得悉数被检察院收缴,最终从轻发落,未做实质性处理。为此,笔者也想谈谈对农机车辆置办税问题的个人观点。
一、案子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1.拖拉机变型运送机应不应该交纳车辆置办附加税。要回答这个问题,首要需求确认所谓的“拖拉机变型运送机”、“运送型拖拉机”究竟归于机动车,仍是归于拖拉机?可是在“拖拉机变型运送机”的确定上,一向存在很大不合。
农机主管部分以为,“拖拉机变型运送机”、“运送性拖拉机”归于农用运送车辆,其结构简略,价格低廉,习惯农人的购买力水平,十分合适广阔乡村运用。农机部分还以为,生产厂家在产品合格证和运用说明书上标示的产品名称便是“拖拉机变型运送机”、“多功能拖拉机”,专供农人从事短途运送,所以归于“农用机械”,理应由农机部分办理,不归于机动车,不应当交纳车辆置办附加税。农机部分根据的是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文件。
可是,社会上的许多人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尤其是税务人员,他们以为但凡在公路上从事营业性运送的一切机动车辆,不论什么型式,都应当交纳车辆置办附加税。底层税务机关只以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根据,而不会介意农业主管部分文件的界定。在车辆置办附加税问题上,是税务机关说了管用,仍是农业部分说了管用?很明显,农业部分在车辆置办附加税问题上没有多大的话语权,税务机关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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