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1:57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出资环境的改进,外商出资企业在本身开展的一起,对外出资日益增多。为进一步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健康开展,标准其对外出资行为,推进现有资源的合理装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出资方针的有关规则,现印发《关于外商出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建议人挂号办理的若干规则》,请仔细贯彻履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标准外商出资企业的出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挂号办理条例》)及有关外商出资企业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经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机关核准挂号,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财物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挂号为公司的股东或建议人的,适用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外商出资企业,能够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一、认缴出资额现已缴足;二、现已完结原批阅项目;三、现已开端交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建议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份额,依照下列规则履行:一、归于国家鼓舞外商直接出资的行为,外商出资企业所占股本份额不受约束(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二、归于国家约束外商直接出资的职业,公司注册本钱中所有外商出资企业所占股本份额,不得超越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制止外商出资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建议人。 第六条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出资企业向其他公司出资时,所累计出资额不得超越本企业净财物的百分之五十,在出资后,承受被出资公司以赢利转增的本钱,其添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建议人出资时,应由该外商出资企业向原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请求陈述;二、董事会抉择;三、企业财物负债表;四、法定验资组织出具的注册本钱现已缴足的验资证明;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陈述;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挂号机关检查赞同后,应出具该外商出资企业具有出资资历的证明,并在该外商出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处,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司挂号机关在受理股东或建议人有外商出资企业的公司挂号请求时,应要求请求人提交原挂号机关出具的出资资历证明和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挂号机关对外商出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建议人出资建立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挂号办理条例》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挂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不契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挂号请求,不予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