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9:17
租借人和承租人签定了租借协议,可是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回绝付出租金怎么办?承租人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事情通过:
2000年5月1日,某木材厂与顾某签定钢模租借协议,约好租借期间为一年。至约好的租借期满,顾某既未偿还租借物,也未向某木材厂付出租金。某木材厂于 2003年10月12日诉到法院,要求顾某偿还租借物并付出自2000年5月1日起至申述之日止的租金。顾某辩称,某木材厂要求付出租金的恳求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法院仅只能支撑从某木材厂申述之日向前倒推一年期间的租金,其余部分租金不该予以支撑;租借物赞同返还。
法令解读:
本案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来衡量某木材厂的申述并无贰言,且某木材厂租金的诉讼恳求中有部分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也构成一致。但终究应该支撑某木材厂何段期间内的租金却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明显能够从某木材厂开端主张权力之日起向前倒推,即应该支撑某木材厂从2002年10月13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止这段期间的租金,这段期间刚好一年。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不能对此简略剖析,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核算很杂乱。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起先签定的是有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如依此合同的约好,则租金应当在租借期限届满后给付,此刻租金的给付期限是清晰的。但该租借合同届满后,顾某并未及时偿还租借物,某木材厂也未及时向顾某主张权力,此刻,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确定原先两边所签定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仅仅原先附有期限的租借合同演变为不定期租借。既然是不定期租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则,租借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下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本案两边的不定期 租借明显超越一年,不定期租借的起算日期为2001年5月1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某木材厂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 日的租金给付恳求权应至迟在2003年4月30日前行使,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的租金给付恳求权应至迟在2004年4月30日前行使。现某木材厂于2003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此刻主张权力,关于2002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租金明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规则。故法院应当支撑某木材厂从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期间的租金。
笔者采用了后一种定见,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
由本案能够看出,拒付或延付租金诉讼时效的核算并不是简略的问题。本案以一整年作为不定期租金给付清偿期届满的核算单位,得出了应当支撑木材厂自 2002年5月1日起到申述之日止的租金,假如以单月届满一年为清偿期届满的规范(如2001年5月的租金到2002年5月届满清偿期,则恳求权的至迟行使日为2003年5月),得出的定论与以整年为清偿期届满的核算方法得出的定论也不相同。而法令对不定期租借的一年清偿期间的届满怎么核算并未清晰规则,然后导致在实践中或许呈现不同的裁判成果。笔者主张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清晰不定期租借租金结算日期的详细核算方法,避免在实践中引起混杂。
事情通过:
2000年5月1日,某木材厂与顾某签定钢模租借协议,约好租借期间为一年。至约好的租借期满,顾某既未偿还租借物,也未向某木材厂付出租金。某木材厂于 2003年10月12日诉到法院,要求顾某偿还租借物并付出自2000年5月1日起至申述之日止的租金。顾某辩称,某木材厂要求付出租金的恳求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法院仅只能支撑从某木材厂申述之日向前倒推一年期间的租金,其余部分租金不该予以支撑;租借物赞同返还。
法令解读:
本案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来衡量某木材厂的申述并无贰言,且某木材厂租金的诉讼恳求中有部分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也构成一致。但终究应该支撑某木材厂何段期间内的租金却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明显能够从某木材厂开端主张权力之日起向前倒推,即应该支撑某木材厂从2002年10月13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止这段期间的租金,这段期间刚好一年。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不能对此简略剖析,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核算很杂乱。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起先签定的是有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如依此合同的约好,则租金应当在租借期限届满后给付,此刻租金的给付期限是清晰的。但该租借合同届满后,顾某并未及时偿还租借物,某木材厂也未及时向顾某主张权力,此刻,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确定原先两边所签定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仅仅原先附有期限的租借合同演变为不定期租借。既然是不定期租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则,租借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下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本案两边的不定期 租借明显超越一年,不定期租借的起算日期为2001年5月1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某木材厂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 日的租金给付恳求权应至迟在2003年4月30日前行使,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的租金给付恳求权应至迟在2004年4月30日前行使。现某木材厂于2003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此刻主张权力,关于2002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租金明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规则。故法院应当支撑某木材厂从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期间的租金。
笔者采用了后一种定见,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
由本案能够看出,拒付或延付租金诉讼时效的核算并不是简略的问题。本案以一整年作为不定期租金给付清偿期届满的核算单位,得出了应当支撑木材厂自 2002年5月1日起到申述之日止的租金,假如以单月届满一年为清偿期届满的规范(如2001年5月的租金到2002年5月届满清偿期,则恳求权的至迟行使日为2003年5月),得出的定论与以整年为清偿期届满的核算方法得出的定论也不相同。而法令对不定期租借的一年清偿期间的届满怎么核算并未清晰规则,然后导致在实践中或许呈现不同的裁判成果。笔者主张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清晰不定期租借租金结算日期的详细核算方法,避免在实践中引起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