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若干特殊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0:34
我国现行劳作争议诉讼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在一裁二审”劳作争议处理体系布景下,受裁定前置规矩的约束,以及程序价值方针考量等要素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在适用于劳作争议诉讼时不得不做出恰当的变通,从而与一般民事诉讼形状相比较,劳作争议诉讼闪现出了必定的特殊性。本文从劳作争议诉讼的诉讼恳求、当事人、裁判等方面作一论说。
一、诉讼恳求的提出及诉的变化
(一)诉讼恳求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恳求一般须以实体法上的权力为根据提出。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矩发生民事救助权,包含救助性恳求权、救助性构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救助权在诉讼上对应相应诉的方法。救助性恳求权对应给付之诉,救助性构成权对应构成之诉,而当救助性恳求权、救助性构成权、救助性抗辩权自身之存在成为争议目标时,则救助权存在与否构成承认之诉。故而在民事诉讼中,自以为权力遭到损害及权力或现实需求加以承认,当事人都可以取得相应诉的方法。但在劳作争议诉讼中,诉讼恳求的提出存有妨碍。例如,甲劳作者为申述人,乙用人单位为被申述人,甲以乙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为由恳求裁定,恳求判决补偿经济损失,裁定机关支撑了甲的裁定恳求,乙不服提申述讼。因为乙的实体权力并未遭到损害,故无法根据诉的原理提出一个相应的诉的方法。假如乙以原告的身份,恳求驳回被告的申述恳求,显着,因为诉讼与裁定不构成审级联系,法院不能受理此诉。假如乙对判决的补偿数额不服,其恳求只能表述为恳求判令原告补偿被告必定数额的金钱,这种针对自己提出的诉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之诉的方法大异其趣。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告并没有实体法上之权力遭到损害的现实,故而无法依照一般民事诉讼之诉的方法提申述讼。此类诉的提起应选用否定承认之诉的方法加以变通,即恳求承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某种实体法上的法律联系,或许恳求承认被告的实体恳求权不存在。
(二)诉讼恳求的添加
当事人不服裁定而提申述讼,当事人能否添加未经裁定的恳求同时诉讼呢?假如答应添加,则有利于胶葛的一揽子处理,进步程序的功率;但答应在诉讼中添加未经裁定的恳求,则显着有违裁定前置规矩。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第6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恳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因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在劳作争议诉讼中添加诉讼恳求遭到了约束。司法解释将诉讼恳求与讼争之劳作争议具有不行分性”作为平衡点,在程序法的安靖价值与功率价值之间进行了平衡。诉讼标的是否可分应以标的之间能否构成不同类型的劳作争议来区别。如工伤保险胶葛与免除劳作合同胶葛、拖欠薪酬胶葛与社会保险胶葛均属可分之标的,而诉讼标的在裁定基础上之量的添加则属不行分之标的。
(三)反诉
反诉须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与本诉的诉讼理由或诉讼恳求存有牵连联系。在劳作争议诉讼中,因为本诉是劳作争议,所以反诉须也是劳作争议;本诉须通过裁定,反诉也须通过裁定;反诉是在本诉发起之后必定期限内提出,而超越15天判决即收效。本诉与反诉都要在裁定判决送达15日内完结,除掉原告申述及法院审查申述的时刻,被告在知悉原告申述并欲反诉时极有或许因15天届满而损失反诉权。因而,以民事诉讼法规矩的反诉条件为规范,在劳作争议诉讼中建立反诉极为稀有。然而在争议两边均不服裁定判决时,将后诉者一概列为被告,在现行原被告之诉讼权力义务存有差异的准则布景下,将不利于对后诉者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的维护。所以,只要将后诉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位置,才是相对合理的。鉴于此,有必要变通民事诉讼法的反诉构成要件在劳作争议诉讼中适用之。
在一方申述,一方遵守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提出反诉呢?例如,裁定判决甲向乙补发薪酬,甲不服,申述要求承认其扣发乙薪酬合法。有学者以为,甲提申述讼后,裁定判决不收效,乙要求补发薪酬,应提起反诉。笔者以为大可不必,不然一切的劳作争议诉讼都需提起反诉,这样无疑添加了诉讼本钱并形成诸多不便。因而,劳作争议诉讼应建立全面审理准则,禁用民事诉讼之不告不睬”准则。
一、诉讼恳求的提出及诉的变化
(一)诉讼恳求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恳求一般须以实体法上的权力为根据提出。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矩发生民事救助权,包含救助性恳求权、救助性构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救助权在诉讼上对应相应诉的方法。救助性恳求权对应给付之诉,救助性构成权对应构成之诉,而当救助性恳求权、救助性构成权、救助性抗辩权自身之存在成为争议目标时,则救助权存在与否构成承认之诉。故而在民事诉讼中,自以为权力遭到损害及权力或现实需求加以承认,当事人都可以取得相应诉的方法。但在劳作争议诉讼中,诉讼恳求的提出存有妨碍。例如,甲劳作者为申述人,乙用人单位为被申述人,甲以乙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为由恳求裁定,恳求判决补偿经济损失,裁定机关支撑了甲的裁定恳求,乙不服提申述讼。因为乙的实体权力并未遭到损害,故无法根据诉的原理提出一个相应的诉的方法。假如乙以原告的身份,恳求驳回被告的申述恳求,显着,因为诉讼与裁定不构成审级联系,法院不能受理此诉。假如乙对判决的补偿数额不服,其恳求只能表述为恳求判令原告补偿被告必定数额的金钱,这种针对自己提出的诉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之诉的方法大异其趣。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告并没有实体法上之权力遭到损害的现实,故而无法依照一般民事诉讼之诉的方法提申述讼。此类诉的提起应选用否定承认之诉的方法加以变通,即恳求承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某种实体法上的法律联系,或许恳求承认被告的实体恳求权不存在。
(二)诉讼恳求的添加
当事人不服裁定而提申述讼,当事人能否添加未经裁定的恳求同时诉讼呢?假如答应添加,则有利于胶葛的一揽子处理,进步程序的功率;但答应在诉讼中添加未经裁定的恳求,则显着有违裁定前置规矩。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第6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恳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因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在劳作争议诉讼中添加诉讼恳求遭到了约束。司法解释将诉讼恳求与讼争之劳作争议具有不行分性”作为平衡点,在程序法的安靖价值与功率价值之间进行了平衡。诉讼标的是否可分应以标的之间能否构成不同类型的劳作争议来区别。如工伤保险胶葛与免除劳作合同胶葛、拖欠薪酬胶葛与社会保险胶葛均属可分之标的,而诉讼标的在裁定基础上之量的添加则属不行分之标的。
(三)反诉
反诉须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与本诉的诉讼理由或诉讼恳求存有牵连联系。在劳作争议诉讼中,因为本诉是劳作争议,所以反诉须也是劳作争议;本诉须通过裁定,反诉也须通过裁定;反诉是在本诉发起之后必定期限内提出,而超越15天判决即收效。本诉与反诉都要在裁定判决送达15日内完结,除掉原告申述及法院审查申述的时刻,被告在知悉原告申述并欲反诉时极有或许因15天届满而损失反诉权。因而,以民事诉讼法规矩的反诉条件为规范,在劳作争议诉讼中建立反诉极为稀有。然而在争议两边均不服裁定判决时,将后诉者一概列为被告,在现行原被告之诉讼权力义务存有差异的准则布景下,将不利于对后诉者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的维护。所以,只要将后诉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位置,才是相对合理的。鉴于此,有必要变通民事诉讼法的反诉构成要件在劳作争议诉讼中适用之。
在一方申述,一方遵守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提出反诉呢?例如,裁定判决甲向乙补发薪酬,甲不服,申述要求承认其扣发乙薪酬合法。有学者以为,甲提申述讼后,裁定判决不收效,乙要求补发薪酬,应提起反诉。笔者以为大可不必,不然一切的劳作争议诉讼都需提起反诉,这样无疑添加了诉讼本钱并形成诸多不便。因而,劳作争议诉讼应建立全面审理准则,禁用民事诉讼之不告不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