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民事案子比较,法院对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案子的处理有许多特别的规则,表现在:(1)假如请求的时分,法定
婚姻无效的条件现已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挂号成婚的男女此刻已过
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请求。(2)原告不能请求撤诉。(3)对婚姻效能的判定不适用调停,并且作出的判定不能上诉。法院对
无效婚姻导致的产业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吊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当法院在审理因为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子时,为了保证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允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参阅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