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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4:39
以为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能够提起行政申述。

注: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详细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分决议、拘留决议等等)。笼统行政行为是指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则、法则等。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则上的利害关系);要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申述要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送书面申述状。

二、有必要留意

(一)不能对笼统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述。

(二)留意复议前置的状况。对某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法则规则有必要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恳求,不服复议决议的,才干向人民法院申述。对有些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详细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则。

(三)留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则了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的时效方面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恳求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恳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2、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则还有规则的在外。

(四)留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详细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保持了原决议,应以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则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六)调停行为以及法则规则的裁决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

四、统辖

(一)级别统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子。

(二)地域统辖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如详细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动的,也能够向复议机关所地地法院提申述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行政补偿

一般对此类案子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假如是独自就损害补偿提出恳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六、行政实行

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人民法院发作法则效力的判定、裁决。假如不自觉实行,恳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

恳求实行的三种状况:

1、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2、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能够采纳以下办法:

(一)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许应当给付的补偿金,告诉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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