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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到位股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2:31
出资未到位股权不能随意转让
镇江市中级法院5月23日审结一同股东权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定公司股东在注册本钱不到位的前提下,不答应转让股权,其与其他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注册本钱分期到位
2003年2月8日,戴xx、童xx、梁xx一起建议建立了镇江xx装修有限公司,约好:xx公司的注册本钱为50万元,戴xx占40%,童xx、梁xx各占30%。公司股份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撤股,五年今后能够在整体股东认可下转让股权,并由其他股东承受。首期投入资金为戴xx、童xx、梁xx各出2万元,其他注册资金三年内到位,详细时刻、资金由规章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xx。嗣后,戴xx、童xx、梁xx一起拟定了xx公司规章。规章规则:公司注册本钱50万人民币,分三期到位,榜首期于2003年1月9日到位6万元,第二期应于2004年12日31日之前到位25万元,第三期于2005年12月31日悉数到位。2003年2月25日,镇江工商局对xx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注册本钱一栏印有“50万元人民币(实收本钱6万人民币)”。
股权转让未获核准
2004年2月26日,戴xx、童xx、梁xx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戴xx将其持有的xx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童xx、梁xx,价格为48000元,扣除戴xx在xx公司的告贷48000元,童xx、梁xx不再向戴xx付出股份转让费。戴xx将小客车一辆交交给xx公司,车辆过户费及该车在工商银行的告贷和滞交养路费由xx公司承当,xx公司付出给戴xx车辆购置费3670元。另戴xx经手的1200元发 票未报销,现由xx公司予以报销。协议还对股权转让后债款的承当、xx公司债务的收取以及4870元的交给方法等作了约好。
协议签定后,xx公司向镇江工商局恳求法定代表人、股东人员改变,镇江工商局收到xx公司改变恳求后,经审查对改变恳求未予核准。
2004年12月,戴xx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称:协议签定后,其屡次催告xx公司、童xx、梁xx到工商部门实行改变手续,但三被告以种种托言成心延迟。戴xx以为三被告不实行合法有用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付4870元,到工商部门实行改变挂号手续。
法院审理中查明,xx公司是依照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企业挂号标准》中的规则核准挂号建立的。戴xx未将小客车交给xx公司;梁xx否定收到戴xx经手的1200元发票。
法院判定受限股权不得转让
京口法院经审理以为,xx公司在建立时是根据《江苏省企业挂号标准》中关于注册本钱分批到位的规则建立的,关于在注册本钱未交足前制止股份的变化,戴xx、童xx、梁xx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戴xx将所持有的xx公司股份转让给童xx、梁xx,童xx、梁xx并没有实践付出股份转让款,童xx、梁xx以戴xx欠xx公司的告贷进行冲抵。戴xx、童xx、梁xx的行为危害了xx公司的利益,属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戴xx要求xx公司、童xx、梁xx到工商部门实行改变挂号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因戴xx未能按约将小客车交交给xx公司,故戴xx要求给付车辆购置费3670元的恳求,不予支撑。另戴xx无证据证明其已将经手的1200元发票交给xx公司,故戴xx要求报销1200元发票的诉讼恳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撑。据此,京口法院于2005年3月4日判定驳回戴xx的诉讼恳求。
戴xx不服一审判定,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
镇江中院经审理以为,xx公司建立的根据是《江苏省企业挂号标准》中关于注册本钱分批到位的规则,该挂号标准一起规则在注册本钱未交足前约束股份的变化,戴xx、童xx、梁xx对此是应当知道的。假如戴xx、童xx、梁xx对该挂号标准不予认可,在各股东实践出资仅为6万元时是不可能获得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因而,能够确定戴xx、童xx、梁xx对《江苏省企业挂号标准》中关于在注册本钱未交足前约束股份的变化的规则是认可的。因为公司的注册本钱并未足额到位,在公司不能偿债时,各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额承当职责,如答应本案所讼争的股份转让,必定导致职责主体的削减,将危害公司的债务人的利益。因而,原审法院有关该问题的判定并无不当。已然不答应股份的转让,上诉人仍是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有关公司内部的报销问题不应在本案中诉讼处理。据此,法院于5月23日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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