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3:40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好甲公司向乙公司收购面包券。两边交割结束,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欺诈罪。面包券悉数流入商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令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据
B.甲公司有权免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告诉乙公司中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中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恳求乙公司兑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据和债款凭据。物权凭据,是指证明物权人具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据包含: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据,不行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款凭据,而非物权凭据。面包券的特征契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归于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令性质,尽管持卡人能够向发卡组织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持平的产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品的种类、标准、数量、提货地址及提货时刻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能够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建议相同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依据发券人所许诺的以约好的产品或许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联系。在这种合同联系下,持券人实际上便是该合同所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中的债款人,而所持的券,便是一种债款凭据。因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款凭据,而非物权凭据。
选项B过错。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收购面包券的协议现已实行结束,且张某的欺诈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而,甲公司无权免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债款转让须告诉债款人才对债款人发作法令效能。但也存在破例,如证券化的债款转让无需告诉债款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告诉债款人乙公司即发作转让的效能。因而,假如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恳求乙公司兑付。别的,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中止兑付的帮忙责任。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据
B.甲公司有权免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告诉乙公司中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中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恳求乙公司兑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据和债款凭据。物权凭据,是指证明物权人具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据包含: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据,不行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款凭据,而非物权凭据。面包券的特征契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归于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令性质,尽管持卡人能够向发卡组织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持平的产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品的种类、标准、数量、提货地址及提货时刻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能够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建议相同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依据发券人所许诺的以约好的产品或许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联系。在这种合同联系下,持券人实际上便是该合同所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中的债款人,而所持的券,便是一种债款凭据。因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款凭据,而非物权凭据。
选项B过错。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收购面包券的协议现已实行结束,且张某的欺诈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而,甲公司无权免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债款转让须告诉债款人才对债款人发作法令效能。但也存在破例,如证券化的债款转让无需告诉债款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告诉债款人乙公司即发作转让的效能。因而,假如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恳求乙公司兑付。别的,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中止兑付的帮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