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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1:18
收据行为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收据行为是以收据权力责任的建立及变更为意图的法令行为,收据行为是指能发生收据债权债款联系的法令行为,有出票、背书、提示、签见、承兑、参与承兑、确保、付款、回绝承兑和拒付、追索。
(1)出票
(2)背书背书是受款人在收据的反面签字或作出必定的批注,表明对收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能够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收据能够屡次转让。背书的品种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约束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约束性条件。
(3)提示收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收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持票人有必要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收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收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核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远期收据规则承兑的,在付款前,有必要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收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与承兑当收据提示给付款人被回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与承兑人作为参与承兑行为,由他在收据上批注“参与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与承兑人不像承兑人相同成为收据的主债款人,他只在付款人回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责任。
(7)确保收据的确保是确保人对收据的特定债款人付出票款的担保。
(8)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回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收据提示,被承兑人回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回绝证书。回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评判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组织签发的证明付款人回绝承兑或拒付的法令文件。持票人在获得回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日内瓦收据法规则,收据因时效消除而损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力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回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广义的收据行为是指收据权力责任的创设、转让和免除等行为,包含收据的签发、背书、承兑、确保、参与承兑付款、参与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收据行为专指以建立收据债款为意图的行为,只包含收据签发、背书、承兑、确保、参与承兑等,不包含免除收据债款的付款、参与付款、追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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