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4:45
依据《劳作法》第101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无理阻遏劳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查看权,打击报复告发人员的,由劳作行政部门或许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无理阻遏”的界定,依据《履行劳作法的定见》第9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作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遏”行为:(1)阻遏劳作监督查看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含进入劳作现场)进行监督查看的;(2)隐秘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许藏匿、消灭依据的;(3)回绝供给有关材料的;(4)回绝在规则的时刻和地址就劳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说和阐明的;(5)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状况。关于罚款的数额,依据《违背劳作法行政处罚方法》第18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无理阻遏劳作行政部门及其劳作督查人员行政监督查看权,或许打击报复告发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