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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破坏军人婚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8:57
自诉人曹**,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厂作业,后调到市**办公室***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与孙**(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厂出纳员),1974年2月树立爱情联系,同年10月27日成婚,婚后爱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小事,夫妻发作过争持。
被告人徐**与孙**原在***厂同一班组作业。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作业。孙因不熟悉事务,常向徐咨询,两人联系日渐亲近,并一同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头,孙**从原住地搬到**村**栋**号寓居后,两人交游更为频频。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协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自动与徐发作两性联系。尔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煮饭等,协助孙照料家务事。两人屡次发作两性联系,致孙怀孕堕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小心跌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街坊都认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许;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同到武汉市,以游览成婚的名义,在**区**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省亲期间,孙屡次喧嚷,要与曹离婚,回绝与曹同居,并单独回来株洲市。11月22日,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当曹到**村**栋**号找孙时,大众对曹说:"她老公天天在家,怎样会是你呢?"后大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现实。12月2日,曹**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被告人徐**明知孙**是现役武士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按照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对被告人徐**予以刑事处分。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与现役武士的爱人同居,原审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按照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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