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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3:50
【案情】
被告人张某1990年11月20日出世,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2008年8月6日因涉嫌成心损伤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逃跑,2011年9月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2007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小事叫上工友杨某辉、杨某强、杨某俭、杨某勋、杨某萌到某建筑工地的宿舍找到了王永辉(被害人)并与其发作厮打。王永辉被张某用刀扎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被告人杨某辉、杨某强、杨某俭被当场捕获。被告人杨某勋、杨某萌于2007年10月29日在家人伴随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9月2日在家人伴随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判定前的讯问中均不供认其持刀扎伤被害人的现实,该案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决发还重审,在从头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才供认其持刀扎伤被害人的现实。
【不合】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发生如下不合:
一种定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四年后自动投案,只要在庭审中照实供述了其持刀损伤被害人的首要违法现实,便构成自首。
另一种定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虽在案发逃跑四年后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法院几回开庭中均未照实供述其持刀捅人的首要违法现实,只在本次开庭时照实供述其持刀损伤被害人的首要违法现实,依法不该认定为自首。
【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1.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规则,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1998年5月9日开端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又作出翔实的规则。
自动投案,是指在违法现实或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其间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契合相关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但被告人张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法院几回开庭中均未照实供述其持刀捅人的首要违法现实,仅在开庭时照实供述其持刀损伤被害人的违法现实,不契合自动投案后并照实告知自己罪过的景象,只在一审判定前作了照实供述,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的观念,疏忽了司法解说中要求其自动投案后并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的条件。在诉讼过程中,答应其有思维动摇,乃至答应其口供纷歧,但有必要在一审判定前又照实供述,才干构成自首,假如自动投案后从未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仅在判定前的庭审中照实供述违法现实,则不契合上述规则,不构成自首。
2.从自首准则的立法原意来讲,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自首
自首的实质,是行为人违法后自主将其违法行为交给国家检查和裁判。因为国家检查和裁判有必要以行为人到案和查明现实为根底,因此有必要要求行为人违法后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而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投案后并未照实供述。
我国刑法规则的自首准则,是宽严相济局势方针的详细化、法令化,是咱们党和国家防备和惩治违法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建立自首准则的立法转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自首准则促进违法嫌疑人挑选投案自首,争夺从宽处分。自首从宽准则给违法嫌疑人供给了一个改邪归正的时机,促进其改恶从善、从头做人。
其次,自首准则有助于防备违法赏罚意图的完成。违法嫌疑人在自首从宽准则的感化下弃旧图新、自动投案,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自首准则的建立和运用,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敏捷侦破案子,震撼其他违法意图,使他们改邪归正,抛弃违法想法,有利于赏罚一般防备意图的完成。
再次,自首准则关于节约司法资源,进步司法功率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查明案情,赶快侦破案子,把全部藏匿的、逃跑的违法嫌疑人捕获,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违法嫌疑人是案子最直接的知情者,假如他们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认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供给全面牢靠的头绪,使司法机关及时精确地处理案子,然后节约司法资源。
最终,自首准则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完成。从认识论的视点来看,任何案子都是可以并且可以侦破的。但因为多方面条件的约束,有时发现不了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捕获违法嫌疑人,致使国家的司法权无法完成。建立自首准则后,违法嫌疑人为得到从宽处分,会更多地挑选投案自首,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有利于完成国家的司法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的投案行为,并非出自其真挚认罪、悔罪动机;长达四年多的逃跑,公安机关追捕,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投案后仍不照实供述;不及时归案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赏罚,不利于国家司法权的完成;长时间逃跑,不利于防备违法的底子意图完成。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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