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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2:45
生意合同纠纷----特别动产的多重生意实行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条规则:
出卖人就同一船只、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别动产缔结多重生意合同,在生意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践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均未受领交给,先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三)均未受领交给,也未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依法建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实行交给标的物和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手续等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已受领交给的买受人恳求将标的物所有权挂号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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