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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租”情况下承租人的确认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7: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出租人就同一房子缔结数份租借合同,在合同均有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均建议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次序确认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现已合法占有租借房子的;


(二)现已处理挂号存案手续的;

(三)合同建立在先的。

不能获得租借房子的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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