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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0:52
交通事端发作后,事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权力的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开端核算?此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向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对“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的了解上的不同。现结合相关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就该问题做如下论述:
交通事端的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一、观念之争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首要存在以下几种观念:
(一)交通事端发作之日
该观念是严厉依照《民通定见》第168条的规则。依据该条的规则,“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而在交通事端案子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而,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开端核算契合法令的规则。
(二)交通事端认定书送达之日
持该观念的人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该条文中的知道,不仅仅包含知道权力被损害的现实,还应当包含知道权力被谁损害了。受害人只要清晰了以上两方面的内容,才干向人民法院建议自己的诉求。而在《交通事端认定书》送达之前,受害人仅仅仅仅知道权力被损害的现实,但无从知晓详细的损害人,只要在《交通事端认定书》送达今后,方能知晓侵权人是谁。由此可见,从交通事端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开端核算诉讼时效愈加契合我国法令的立法主旨。
(三)医治完结之日
持该观念的人以为,损伤之日或许伤势确诊之日,受害人仅仅知道了权力被损害的现实,但受害人的丢掉数额还无法确认,要依据今后的医治、歇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状况才干确认。因而,对损伤之日或许伤势确诊之日不能简略地了解为事发或许确诊之日,而应做扩展解说,即医治完结之日。持该观念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受害人一向处在医治傍边,其丢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继续不断地添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一向处于继续状况,医治完结后,受害人的丢掉不再添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刚才完毕。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医治完结之日起核算。
二、法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下列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一)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 ;(四)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
2、《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定见》”)第168条规则,“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核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
三、本律师观念
在以上三种观念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念,即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医治完结之日起核算。
这也是上海现在司法机关一般选用的做法!
在此提示广阔网友,应及时向司法组织提起诉讼,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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