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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1:16
咱们都知道咱们的爸爸妈妈从小就通知咱们,必定不能去偷去抢,必定要厚道恪守法令法规。一旦触发法令是要受法令的制裁的。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掠夺罪不予申述的法令意见
案情介绍:为一涉嫌掠夺的嫌疑人不予申述的法令意见获成功
案情简介:2012年下旬的一天清晨0时许,叶某窜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一工厂办公室偷盗,在偷盗期间被工厂保安发现,叶某持螺丝刀叫该保安别动,并吓走了保安,后叶某被公安机关捕获,并以掠夺罪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拘捕并移交江海区检察院检查申述。刘律师承受叶某家族托付后,通过详细剖析案情,以为该案嫌疑人持螺丝刀要挟的情节比较细微,并且偷盗也未达数额较大的程度,不构成掠夺罪,所以当即将不予申述意见书送达江海区检察院,检察院细心检查该意见书,后依法做出了不予申述的决议。
案情剖析:
关于违法嫌疑人叶某涉嫌掠夺一案
不予申述的法令意见书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承受违法嫌疑人叶某的托付,指使律师刘存权作为其涉嫌掠夺违法一案的检查申述阶段辩护人,咱们承受指使后,细心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资料,会见了违法嫌疑人叶某。现依据本案的现实、依据和法令,特向贵院提出可不予申述的法令主张,供贵院参阅。
一、违法嫌疑人叶某没有施行刑法意义上的以暴力相要挟的行为。
转化型掠夺罪其转化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其间对“以暴力相要挟”的了解,对此要件,结合司法实践,需求留意以下几点:“要挟”是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而以施行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所作出的一种精力恫吓行为,此意图与行为人实践行使暴力的意图是共同的,即在于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抵挡;2、行为人的精力恫吓行为是以向对方施行暴力为内容,且此暴力具有当场施行的可能性。假如要挟的内容无法当场施行,此种要挟就不能视为转化型掠夺所要求的要挟。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力,假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情节不严峻、损害不大的,也不能按掠夺罪处分。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以暴力相要挟的行为。案发现场其时,周围光线较黑,被害人底子没有看清楚详细的实践状况,并且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被害人陈说的客观真实性。其时叶某只是叫被害人“别动”,并无任何要挟的性质,带着的螺丝刀只是用于施行偷盗的一般东西,并非专门用来要挟被害人的东西。因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也就失去了构成转化掠夺罪有必要一起具有的法定条件。退一步讲,即便嫌疑人叶某叫被害人“别动”的言语行为有要挟的成分,明显也是极端细微的,缺乏以对被害人形成心思要挟,使其不敢抵挡,也就是说仅此一言语缺乏以使行为的损害性质发作质的改变,到达有必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因而,尽管刑法没有规则暴力的下限,可是,对暴力要挟只作方式的了解,底子不考虑其对人身权利侵略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是不正确的。
二、违法嫌疑人叶某的偷盗行为并不构成偷盗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而构不成转化型掠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则:“犯偷盗、欺诈、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该法条十分清晰的规则了转化型掠夺罪有必要先构成偷盗罪,才干定掠夺罪。该法条中的“抓捕”只能针对罪犯而言,若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是不能“抓捕”的。依据该规则,有必要要构成偷盗罪,才干转化为掠夺罪,也就是说要具有偷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行。若偷盗罪都构不成,是不可能转化为掠夺罪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构成偷盗罪。本案中,侦办机关确定偷盗的涉案价值只要只是500多元钱,违法情节明显细微,因而叶某的偷盗行为构不成偷盗罪,只归于一般违法行为。叶某的行为连偷盗罪都构不成,当然不能转化为掠夺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以为,嫌疑人在施行偷盗的过程中,没有施行刑法意义上的以暴力相要挟的行为,何况其偷盗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并不构成偷盗罪,因而不构成转化型掠夺罪。辩护人据此恳请贵院结合本案实情,依法作出不予申述的决议,请同意!
                                                                                                               此致。
违法嫌疑人叶某的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xx(签名)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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