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1:25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与定作人两边约好,由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付出酬劳给承包人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的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其间,应完结作业并将作业本钱交给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并向对方给付酬劳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包合同以承包人完结指定的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为基本内容,但不是一切的完结必定作业并将其效果交给的合同都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比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一)承包合同以完结必定作业为意图
承包人应当依照与定作人约好的规范和要求完结作业,这是他的首要职责。而定作人缔结合同的首要意图,也是要获得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虽然承包合同要完结必定作业,为完结这一作业,承包人就必须供给必定的劳务,故而也属供给劳务的合同。可是定作人缔结合同的意图,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包人供给劳务的进程,而是为了获得承包人所完结的作业效果。假如承包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可是并未完结约好的作业效果,则不能以为是完结了作为承包人应负的职责。也可以说承包人的完结作业这一职责,包含承包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结的作业效果交给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要将承包人的劳务与其作业效果相结合,才干完结承包合同的意图。承包人仅供给劳务而无效果的,不能恳求定作人付出酬劳。
(二)承包人完结作业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缔结的承包合同,一般是定作人根据对承包人的才干、条件等的信赖才达到的,只要承包人自己完结作业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而也可以说,在承包合同中,定作人所重视的作业效果具有必定的品格性要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作业效果都能满意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首要职责交由其他人来完结,归于债款之不实行行为,应负违约职责。当然,承包人独立完结作业,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帮忙,而仅仅说在某一承包使命的完结进程中,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一切或占有的)设备、技能等,对这一使命的完结起主导作用。比方,承包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依照定作人要求完结作业的,虽然他自己不必定亲自动手,但也应以为是实行了独立完结作业的职责。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对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实也是和承包人完结作业的独立性分不开的。由于承包合同一般并无固定的内容和方式,大都情况下归于单个商订的合同。因而,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对承包人的特别才干、条件的信赖,才要求承包人为其完结作业。那么定作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依照同类标的物的相同规范来确认的。因而,不管这种定作物的终究效果以何种方式表现,它都必须具有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不然交给的作业效果就不合格。承包人交给不合格的作业效果的,不能恳求定作人付出酬劳。
(四)承包人在作业期间对定作物承当必定的危险
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能等完结作业,彻底归于实行自己的合同职责。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给标的物之前,合同的危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但承包人所应承当的危险应仅仅自己所付出的劳务,而不该包含资料和作业效果。由于危险担负应依一切人主义确认。而依照《合同法》第266条的规则,定作人供给的资料或承包完结的作业效果没有交给给定作人时,若发作危险或职责应由承包人担负。这与一般以为的危险由一切人担负的观念不符合。比方,如虽其定作物由承包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定作物资料灭失的,承包人也须为此承当危险。
(五)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包合同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可建立,无须交给定作物或加工物才干建立,并且在有些情况下无须定作人供给资料,因而也就不可能要求承包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一起,承包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包人要付出自己的劳作,将定作物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等,而定作人获得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也要向承包人付出约好的酬劳。因而,关于两边当事人来说合同都是有偿的,假如定作人不需付出酬劳的,则不归于承包合同,而应归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承包合同之所以称为承包,是与承包人的作业分不开的,承包人不以作业为价值就底子不可能发生承包合同的问题。已然承包人有完结作业,并将作业效果交给定作人的职责,定作人负有向承包人付出酬劳的职责,则承包合同也是一种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