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瞒债权离婚后还能进行再行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1:23
离婚时隐秘债款离婚后还能进行再行切割吗?
[案情回放]
章某(化名)和祖某(化名)成婚10年了,或许他们不知道怎么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日子索然寡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办法抢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持、暗斗、厮打,爱情的裂缝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日子了。章某提出离婚,祖某人云亦云,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同来到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某日子,抚养费由祖某担负;住宅、家具、现金归祖某一切;经营用归章某一切;祖某一次性给付章某10万元钱;无债款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成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关于他们是得大于失,仍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尔的时机,章某发现祖某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某6万元钱,她去找祖某要问个理解,祖某矢口否定有这笔债款,章某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某,余某照实陈说了3年前由于经商借祖某6万元钱的现实,在章某的要求下,余某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单交给了章某。
[法庭对质]
章某以为祖某借6万元钱给余某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产业,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某不同意,章某把祖某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某在法庭上说,自己确真实2007年借给余某6万元钱经商,但余某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某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话,他恳求余某出庭作证。余某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某借了6万元钱经商,2008年3月现已偿还,借单是由于祖某与章某闹矛盾,为安慰章某后补的。余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某写给他回收6万元告贷的收据,落款时刻是2008年3月3日。章某认可借单是她与祖某离婚后补的,但否定余某还款的现实,更不认可余某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
法官剖析以为:余某陈说他与祖某是铁哥们,告贷时他没有向祖某出具欠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某却向余某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已然联系铁得借钱能够不写借单,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某说由于章某和祖某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慰章某就将已偿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承受的了;对余某的证言不能采信。已然出借人祖某和告贷人余某都说这6万元告贷已偿还,法院也不该做出相反的确定,但还款时刻应确定在余某向章某补写借单之后,也便是章某和祖某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以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秘产业的行为,本案中章某离婚后发现她与祖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对余某享有债款,祖某谎报该债款已在离婚前取得清偿,阐明祖某片面上有隐秘债款的成心,客观上有隐秘债款致使该债款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切割的结果,章某要求再次切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撑,所以判定祖某给付章某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案情回放]
章某(化名)和祖某(化名)成婚10年了,或许他们不知道怎么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日子索然寡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办法抢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持、暗斗、厮打,爱情的裂缝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日子了。章某提出离婚,祖某人云亦云,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同来到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某日子,抚养费由祖某担负;住宅、家具、现金归祖某一切;经营用归章某一切;祖某一次性给付章某10万元钱;无债款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成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关于他们是得大于失,仍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尔的时机,章某发现祖某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某6万元钱,她去找祖某要问个理解,祖某矢口否定有这笔债款,章某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某,余某照实陈说了3年前由于经商借祖某6万元钱的现实,在章某的要求下,余某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单交给了章某。
[法庭对质]
章某以为祖某借6万元钱给余某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产业,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某不同意,章某把祖某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某在法庭上说,自己确真实2007年借给余某6万元钱经商,但余某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某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话,他恳求余某出庭作证。余某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某借了6万元钱经商,2008年3月现已偿还,借单是由于祖某与章某闹矛盾,为安慰章某后补的。余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某写给他回收6万元告贷的收据,落款时刻是2008年3月3日。章某认可借单是她与祖某离婚后补的,但否定余某还款的现实,更不认可余某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
法官剖析以为:余某陈说他与祖某是铁哥们,告贷时他没有向祖某出具欠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某却向余某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已然联系铁得借钱能够不写借单,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某说由于章某和祖某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慰章某就将已偿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承受的了;对余某的证言不能采信。已然出借人祖某和告贷人余某都说这6万元告贷已偿还,法院也不该做出相反的确定,但还款时刻应确定在余某向章某补写借单之后,也便是章某和祖某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以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秘产业的行为,本案中章某离婚后发现她与祖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对余某享有债款,祖某谎报该债款已在离婚前取得清偿,阐明祖某片面上有隐秘债款的成心,客观上有隐秘债款致使该债款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切割的结果,章某要求再次切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撑,所以判定祖某给付章某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