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怎样区分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2:29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明广播站。 被告:李永民、杨光松。 2001 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明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包施:厂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装置花灯时跌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明广播站。
被告:李永民、杨光松(化名)。
2001 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明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包施:厂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装置花灯时跌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结束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恳求两被告返还垫支款 32884.60元。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承包施工合同联系,而是雇佣合同联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开裂过且焊接不结实而未实行奉告职责,才致使被告杨光松跌伤。据此以为原告应承当雇工人身危害补偿职责和未实行奉告职责的职责。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淄川区洪山国风门窗加工服务部的工商登记和发票、花灯改造工程核算表以及地上改造核算方法表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永民建立了现实上的承包联系。被告李永民的工作人员杨光松在从事承包施工工程中遭到危害,应当由被告李永民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杨光松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原告为其垫支的医疗费用,应当承当连带返还职责。
二审法院审理以为原审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吊销原审判定,发回重审。
在原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永民的申述。一起,原告与被告杨光松在原审法院掌管下进行调停,达到如下调停协议:1.由原告再付出被告杨光松人身危害补偿费2万元;2.原告自愿抛弃其诉讼恳求,往后两边再无追查。3.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担负,调停协议现已实行结束。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联系仍是承包合同联系;二是案子定性问题,即本案应属不当得利胶葛仍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三是本案假如实体判定应怎么处理才干表现司法的公正、公正;四是本案超出诉讼恳求的调停协议是否合法有用。以下笔者将对此别离加以分析。
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现在,我国现有法令、法规没有规则雇佣合同,而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胶葛已普遍存在。因为雇佣合同与承包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便为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正确界定增加了难度。合同性质的不同,必定导致适用法令的不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因而,对两者进行差异性比较无疑会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