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3:06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与严重责任事端罪的首要区别是:(1)违法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违法主体既可所以契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后者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仅限于厂矿企业、修建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2)行为方法不同。前者表现为违背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则因此发作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重后果的行为。(3)杂乱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办理活动;后者侵略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