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9:09发布部分: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下达期限管理告诉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0)230号)收悉。经研讨,函复如下: 关于期限管理的决议权限和程序,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令现已作了明确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规则:“中心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统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期限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市、县或许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统辖的企业单位的期限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了相应的法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七条还规则:“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期限管理,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对企业期限管理环境污染的决议权限,首要取决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对企业的统辖联系。我国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对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的建立程序和主管部分,现已做了专门规则。环保部分在对外商出资企业适用期限管理准则的过程中,应当归纳考虑这些规则。 关于建立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 8条规则,在我国境内建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阅,具有特定条件(如出资总额在限额以内)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托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批阅。《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 8条也规则,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批阅;归于特定景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 6条也规则,建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许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批阅。 关于主管部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 6条规则:“除还有规则外,我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分便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分。……企业主管部分对合营企业负辅导、协助和监督的职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 5条也规则:“合作企业的主管部分为我国合作者的主管部分。合作企业有一个以上我国合作者的,由检查同意机关会同有关部分洽谈确认一个主管部分。”另据《外资企业法》第 11条及该法施行细则第 43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报其所在地职业主管部分存案。 依据上述环境保护和外商出资企业的法令法规的规则,对外商出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期限管理,企业所在地环保部分提出定见后,应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或许报依据国务院授权同意建立该企业的方案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决议;企业有主管部分的,环保部分可报企业主管部分所属同级人民政府决议。 对小型外商出资企业环境噪声污染的期限管理,则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