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驾照是否能成为醉驾从轻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3:59
怎么看待近期相继呈现的醉驾“免刑”和“缓刑”,这是一个需求全社会从思想观念上予以厘清的问题。笔者以为,这儿至少触及两个根本问题:一是关于醉驾构成的风险驾驭罪,法院可否判处“免刑”和“缓刑”;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具有什么样的情节能够判处“免刑”和“缓刑”。前者显然是合法性问题,后者则是公正性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正,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法院能够判定免予刑事处分;关于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违法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很显着,只需具有法定的条件,法院能够像对待其他罪案相同对醉驾被告人判处“免刑”和“缓刑”,并不存在任何法令上的妨碍。也就是说,在醉驾案中呈现“免刑”和“缓刑”是法令答应的,该不该呈现这两种判定要害要看案子的详细情节是否契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现在大众质疑的,首要会集在第二个问题上。因为缺少指导性的量刑规范,各地法官对醉驾量刑的根本情节和参阅要素在详细把握上还很不共同,特别是对“情节细微”的意义和规范在知道上还非常紊乱,乃至分不清哪些是风险驾驭罪的实质内在,以至于在把握量刑情节上顺理成章,生拉硬扯,缺少说服力。
比方,广州的醉驾缓刑案,主办法官居然把“已遭到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且5年内不得从头考取的行政处分”作为判处缓刑的理由之一,显着不契合法令规定,简单让人发生误解。根据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驭机动车一起发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成果,即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者同为成果,不得彼此影响,更不能彼此替代。就是说,行政处分不能成为刑事处分从轻的理由,相同刑事处分也不是行政处分从轻的理由。
这样看来,“醉驾入刑”条款已施行近两月,但在底层法官中还存在不完全共同的了解和知道,迫切需求法学界和实务界联合研讨,赶快一致思想知道,拟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性定见,然后有用防止风险驾驭罪的“同案不同判”。
依照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正,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法院能够判定免予刑事处分;关于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违法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很显着,只需具有法定的条件,法院能够像对待其他罪案相同对醉驾被告人判处“免刑”和“缓刑”,并不存在任何法令上的妨碍。也就是说,在醉驾案中呈现“免刑”和“缓刑”是法令答应的,该不该呈现这两种判定要害要看案子的详细情节是否契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现在大众质疑的,首要会集在第二个问题上。因为缺少指导性的量刑规范,各地法官对醉驾量刑的根本情节和参阅要素在详细把握上还很不共同,特别是对“情节细微”的意义和规范在知道上还非常紊乱,乃至分不清哪些是风险驾驭罪的实质内在,以至于在把握量刑情节上顺理成章,生拉硬扯,缺少说服力。
比方,广州的醉驾缓刑案,主办法官居然把“已遭到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且5年内不得从头考取的行政处分”作为判处缓刑的理由之一,显着不契合法令规定,简单让人发生误解。根据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驭机动车一起发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成果,即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者同为成果,不得彼此影响,更不能彼此替代。就是说,行政处分不能成为刑事处分从轻的理由,相同刑事处分也不是行政处分从轻的理由。
这样看来,“醉驾入刑”条款已施行近两月,但在底层法官中还存在不完全共同的了解和知道,迫切需求法学界和实务界联合研讨,赶快一致思想知道,拟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性定见,然后有用防止风险驾驭罪的“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