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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20:54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越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当,但不得超越其余额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应保证典当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然不能设定典当权。该规则的立法意图明显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使其债款获得充沛的担保而有彻底受偿的或许。可是该规则过多地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彻底倾向于典当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涉了典当当事人的权力。因而,《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不只在法令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费事。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来为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及其争议
《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简单使人了解为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则,由于它运用了“不得”之词,而“不得”在法令规范性质上属强制性规则。按照上述了解,假如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典当物的价值低于债款的数额,将有或许导致该典当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的确存在着由于典当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款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状况。可是,绝大多数学者都对《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提出了批判。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典当人供给典当的产业有必要大于或许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的价值,并不契合担保法保证债款的意图。并且在实践的操作中也存在必定的问题。典当权的不可分性也决议了设定典当时,着重典当人供给的产业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答应典当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产业设定典当,只需债款人赞同承受即可。邹海林博士更是言必有中地指出:“典当担保和债款的价值之间不应当存在必定的比例联系,不论债款的价值巨细,更不论典当物的价值凹凸,为担保必定数额的债款,典当人可以任何价值的产业设定典当。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典当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款为限,已然构建立法者对典当担保买卖的当事人事前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危险。我国担保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则没有任何实践意义,在完善我国的典当准则时,应予删去。
二、《担保法》第35条的分析
1、本条约束了当事人的意思自在,不利于物尽其用。典当权设定的意图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可是,是否设定典当以及典当担保的债款数额巨细彻底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应由当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准则自主挑选,这种挑选并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令没有强行干涉的必要。一般来说,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债款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其在挑选典当担保时,都会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合理挑选,以便使自己的债款获得充沛的保证。可是,假如债款人乐意以价值较小的产业来担保其债款在将来得到完成,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可由其自在挑选。何况,有产业担保总比无产业担保要好得多,与其使典当物价值低于所担保债款数额的典当无效,不如承受该种典当,以便使债款获得部分典当物的保证。这样也有利于发挥典当物的经济功效,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场买卖。
2、本条无视典当物的价值改变,不契合典当权的本质特征。典当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典当权设定后,并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权人所重视的并非获得典当物的实体自身,而在于获得典当物所表现的价值,来保证其债款的满意。可是,典当物的价值不是原封不动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改变开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标的物的添附、完善,或许会使其价值有很大进步;另一方面,长时间的运用也或许使价值发作大幅度的下降。商场行情的改变、通货膨胀,更或许使其价值与建立典当权之时有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在典当权设守时,典当物的价值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由于典当物的价值能否保证债款的清偿,不是以建立典当权时为规范核算的,而是以将来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来衡量的,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倘若在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急剧下降,也不能保证债款充沛受偿;相反,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款,将来由于典当物的价值增值,或许债款人可以实行债款或供给其他方式的担保,债款人的债款也彻底可以得到清偿。因而,法令强行要求典当物的价值有必要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只没有任何实践意义,事实上也是不或许完成的。
3、本条必将加剧典当人的担负,不利于保证债款。要保证债款的完成,就应当放宽典当建立的条件,经过鼓舞担保的办法来到达意图。因而,只需当事人乐意,不论典当物的价值有多大都可以用于典当,应促进更多的典当的建立。假如对典当的条件规则得过于严苛,乃至不论当事人是否原因都有必要契合法定的严苛的条件,才干设定典当,则许多典当底子就不或许建立,这样债款将由于没有担保而愈加缺少保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初期,整个社会的信誉基础薄弱,健康有序的商场买卖次序没有真实构成。信誉缺失成为限制经济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种状况下,商场买卖的发作对担保的需求愈加火急。债款人寻觅担保人自身就比较困难,《担保法》第35条制止超量典当的规则则加剧了这种困难,它要求典当物的价值有必要高于被担保的债款数额,这不只使得典当产业难以寻觅,并且也使得一些挂号部分在处理典当权挂号时强制当事人对典当产业进行评价,而高额的评价费用必将加剧典当当事人的担负,不利于保证债款的完成。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典当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款数额的联系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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