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2:56树立和完善公平的审判程序对完成司法公平愈加直接有用,刑事审判也不别的。变革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刑事简易程序势在必行。
一、审判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首要问题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则首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以及两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上述规则总体上看几近齐备,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巨大的效果,既达到了及时赏罚违法的意图,也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但在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存在以下问题或了解上的不合: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了解存在不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则“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该条所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案子的宣告刑仍是法定刑,在了解上存在不合。从实践来看,检察院提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均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据详细案情(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罪过较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的案子基本上不提请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经济违法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有人建议检察院自行侦办的国家作业人员的贪婪贿赂罪和渎职违法,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宽,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持国家机关的清正和廉洁,因而一概不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未成年违法案子应否适用简易程序,也存在较大定见不合。有人以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应立足于教育抢救,庭审中帮教、感染作业环节多,程序简化不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另一种观念以为简易程序简洁、方便,不只缩短了未决前的拘押期间,并且能够及时作出判定,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抢救和赶快安顿、康复学业等。三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争议较大。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子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转为一般程序有不同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2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予以否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十条也规则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时应当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的五种景象。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怎么详细适用这些规则的景象,存在不合定见。有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因为在庭审中,被告人对部分现实或某个依据提出异议,承办人员即以为被告人不认罪,或以为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要求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反而形成简易程序不简易,延误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