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8:40
咱们都知道,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来并吞公司的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对公司的资产都带来了极大的要挟。但在大多数的违法案子中并不是只由一个人进行作案违法的,除了主犯之外,还存在着共犯从犯。那么职务并吞罪的共犯确定规范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职务并吞罪的共犯确定规范”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职务并吞罪的确定
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对错国家工作人员。
二、一起违法的从犯确定
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故意违法。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则,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可知,我国刑法关于主从犯的确定,是以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来区别的,这是一条遍及适用的准则,故职务并吞违法也不破例,也应当适用该准则来确定。详细而言,在职务并吞的一起违法中,其主从犯的确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凹凸来区别,而是取决其在整个违法进程所起的位置和效果,假如行为人关于该违法起着活跃、推进和主导效果,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确定为主犯。
三、职务并吞行为的一起犯怎么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通,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以贪婪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将该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并吞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
假如您还有疑问,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一、职务并吞罪的确定
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对错国家工作人员。
二、一起违法的从犯确定
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故意违法。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则,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可知,我国刑法关于主从犯的确定,是以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来区别的,这是一条遍及适用的准则,故职务并吞违法也不破例,也应当适用该准则来确定。详细而言,在职务并吞的一起违法中,其主从犯的确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凹凸来区别,而是取决其在整个违法进程所起的位置和效果,假如行为人关于该违法起着活跃、推进和主导效果,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确定为主犯。
三、职务并吞行为的一起犯怎么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通,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以贪婪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将该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并吞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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