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管事项都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2: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高级化妆品消费税征收办理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66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103号),调整高级化妆品消费税征收办理事项。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交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交税申报表》填写阐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阐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级化妆品消费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以外购、进口和托付加工回收的高级化妆品为质料持续出产高级化妆品,准予从高级化妆品消费税应交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托付加工回收的高级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交税人外购、进口和托付加工回收已税化妆品用于出产高级化妆品的,其获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据,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交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方针征收办理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49号)规则,建立高级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交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