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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制度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1:51
代位承继是法定承继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各国关于代位承继的条件和适用规模规则有很大差异。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承继准则进行比较研讨,有助于咱们正确认识代位承继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承继准则。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代位承继的准则比较。
(一)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
关于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则: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为代位承继发作的仅有原因。我国承继法和法国民法典归于这种类型。
我国除在承继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遵循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又从不和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将代位承继严厉约束在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一种状况。
2.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和损失承继权,都可以引起代位承继。日本、韩国、 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归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于承继开端前逝世或依法损失承继权或因被废弃而损失承继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承继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则,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损失承继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
3.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损失承继权和扔掉承继权,均发作代位承继。德国和瑞士等国归于这种类型。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则,无承继资历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承继资历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状况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被承继人未留任何遗言且承继人中一人扔掉承继权时,其应继份按扔掉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前逝世的状况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规模
被代位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血亲承继人,爱人一方先亡不发作其子女代位承继的问题,这是各国承继法的共同准则。至于哪些血亲承继人可以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则不同甚大。综观各国承继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规模的规则,大体有以下几种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我国承继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归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我国人在承继规模问题上的共同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法上,二者有所不同。我国承继法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将被代位人限于被承继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规律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则榜首次序承继人有于承继开端前逝世或损失承继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承继其应继份,而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归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正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规模作了约束,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规模包含直系卑亲属、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和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德国和瑞士等国归于这种类型。归于这一类型的承继立法,严厉遵循亲系承继准则,承继次序按亲系区分,每一次序中再按亲系区分为若干次序,次序在前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即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只需该亲系中有承继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承继。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8条规则,榜首次序承继人是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以亲等近者为先。为直系卑亲属中亦有人死于被承继人之前,则由先死者的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即由第二次序承继人即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以亲系亲等为序,即爸爸妈妈中一方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时,由他方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第三次序承继人是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次序的承继人相同要按亲系和亲等承继,即首要,将遗产分成二份,父系祖爸爸妈妈和母系祖爸爸妈妈各一份。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均匀承继。一方逝世,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无直系卑亲属的,由生计一方及其直系卑亲属承继。父系或母系祖爸爸妈妈中一方无人承继时,悉数遗产由有承继人的一方承继。亲系承继止于祖爸爸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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