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22:5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受害人要求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一、补偿处理安排: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是详细承办环保行政补偿的作业安排。
二、补偿程序:
(一)补偿请求书的检查与处理:
1、政策法规科收到要求补偿请求书后,应作以下检查:
(1)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二条规则的3个条件;(2)是否超越法定期限,若超越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3)请求人的产业危害是否归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形成的;(4)人民法院是否现已受理;(5)是否提交了依据和有关资料;(6)请求人是否有资历提出补偿。
2、经检查,在收到补偿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对契合法定补偿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赞同后立案受理,并书面奉告补偿请求人;(2)对不契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经主管局长赞同,判决不予受理,并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请求书交还请求人;(3)补偿请求书有缺项的,要求请求人期限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请求。
(二)补偿确认:政策法规科对立案受理的行政补偿案子, 应安排人员进行调查, 在查清状况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补偿定见,经主管局长检查后,提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议。
(三)补偿: 经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议补偿的,由政策法规科按决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