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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4:25
偷渡也算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往来,减少了签证收入,打乱了边境办理与安全。那么,偷渡违法应当怎样对其进行科罪处理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浙江特大偷渡案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小宝”,是偷渡集团的喽罗,在偷渡生意日渐壮大后,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及李某2(在逃)等10余人相继参加该违法团伙。每个人分工清晰,各自分配编号“老一”到“老十”。仅2004年至2005年间,该团伙就安排偷渡者数百人,每人收费11万至13万元不等,送到西欧各国务工。其间国内最大的舌头是李某3,郭某某违法团伙一般以上的出国务工人员经李某3介绍。2005年头,因为边境办理愈加严厉,偷渡成功率下降,加之与国内单个“蛇头”产生矛盾,该违法团伙的资金周转呈现困难。为此,郭某某则要求偷渡者每人交5万元。团伙成员以殴伤、恫吓等手法强逼偷渡人员打电话叫其国内家族汇5万元到指定的账户上,承认5万元到账后,团伙成员才将偷渡人员转入地上房间关押。在偷渡过程中,郭某某还强行与偷渡人何某发作性关系,但被回绝。2008年8月5日,郭某某等人安排了300多人经俄罗斯、乌克兰偷渡到西欧国家。
偷渡违法怎样科罪处分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分金120万元;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别离判处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10万元;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别离判处金某某、李某3有期徒刑三年、八年,并处分金3万元、30万元。
9月25日,郭某某等人不服判定,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偷渡的原因或许是为了牟取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许为了到达某个意图,躲避司法机关或其它组织的查看和追捕的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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