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3:36
侵略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许不合法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含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1.什么行为构成侵略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做了规则,该法第十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侵权案子统辖是怎么确认的?
(一)级别统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则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现已同意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受理”。因而,在级别统辖上来讲,商业秘密侵权案子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受理。
(二)地域统辖
因为我国法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子的地域统辖问题并未做特别的规则,因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触及因违背竞业禁止约好的商业秘密的案子中,则要留意对案子自身的性质加以区别。关于仅仅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劳作合同法令关系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应当依照劳作争议的统辖规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子中,‘侵权成果发作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发生的成果发作地,不能以原告遭到危害就以为原告所在地便是侵权成果发作地。
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含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1.什么行为构成侵略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做了规则,该法第十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侵权案子统辖是怎么确认的?
(一)级别统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则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子,现已同意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受理”。因而,在级别统辖上来讲,商业秘密侵权案子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受理。
(二)地域统辖
因为我国法令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子的地域统辖问题并未做特别的规则,因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触及因违背竞业禁止约好的商业秘密的案子中,则要留意对案子自身的性质加以区别。关于仅仅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劳作合同法令关系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应当依照劳作争议的统辖规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子中,‘侵权成果发作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发生的成果发作地,不能以原告遭到危害就以为原告所在地便是侵权成果发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