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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法院哪些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5:18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则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详细案子行使统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有几种状况除此外不能指定统辖,那么哪些景象能够指定呢?
能够指定统辖的景象有哪些
1、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以为移交的案子按法律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统辖。
2、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统辖。特别原因包含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悉数被申请逃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洽谈不成,报请他们的一起上级法院指定统辖。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应逐级进行。
指定统辖的规则有哪些
民法规则
《民诉法》第37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民诉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刑法规则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交统辖)。
《高法解说》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收拾。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法条提示〕 指定统辖3种状况:1、统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应要点把握有关指定统辖法条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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