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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8:45

成婚、离婚、再成婚、再离婚。魏先生因为在2005年最终一次离婚时未与妻子切割房产,故于本年将日原籍的前妻上法庭,要求返还一套房产的出售款的50%即41万元及返还前期垫支的购房款11万余元。但是,最终一次离婚至今已过4年,他的申述明显已过法定时效。为此,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了驳回魏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定。
10年前房产已转让
1980年,魏先生与英子挂号成婚。1989年10月两边协议离婚。1998年10月,英子获得日本国国籍。此间,两人与房产公司签定《托付建房合约》,在松江新桥区域造了一套房子。魏先生个人为此支付了22.8万元。一起,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1999年,在未获得房子产证的状况下,英子将所建房产转让给了他人。2001年,两边再处理成婚挂号手续。2005年6月经法院判定离婚。但仅仅对购买的一套房产进行了切割,且未对英子转让房产的金钱进行切割。魏先生以为,英子转让房产系共同财产,转让款自己也享一半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英子返还出售款的50%计41万元及其返还前期垫支的购房款11.4万元。
诉请明显已过时效
法院以为,转让后的金钱在英子处,魏先生应及时建议上述债务,因该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束缚。魏先生称其至2008年才知晓系争房产被转让的现实的理由与现实不符。魏先生作为权益人之一,在近10年内不关心也不知晓上述房产的处置状况,与常理不符。一起,两边在1999年签定及转让房产前系夫妻联系,之后两边于2001年又复婚,根据该特别的信赖联系,英子处理转让手续后,如英子不奉告或魏先生不过问上述状况,明显也不符合情理。别的,两边在一起期还购买同一小区内的另一套房产,并由魏先生将此房产转让并获相应的转让金钱,该现实也说明晰魏先生对两边购买房产所享有的权力一向重视并活跃行使。综上,承认魏先生在英子转让房产事宜时已明知。因为魏先生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其诉请难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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