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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竞合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9:31
医疗事故的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职责竞合的确定是怎样的
民事职责竟合较为典型地表现为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竟合。而医疗纠纷也表现得十分显着。因为医患之间首要树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即患者为医治病况向医疗机构付出必定的医治费用而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的医治费用后为患者供给安全的医疗服务,两边互为权利职责联系。当一方不实行自己的职责时,则视为违约。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其次,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又一起或许导致危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而构成侵权行为。
因而,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在民事职责上就会呈现两种职责,即违约、侵权而呈现职责竟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挑选权。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在这里,当事人的两层请求权应约束竟合,一旦行使其间之一,另一请求权也就当然消亡。假如其间一个请求权因时效而消亡,则时效就较长的另一请求权依然存在。终究,当事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的内容。
因为违约职责的承当方法主要是实践实行、违约金职责、危害赔偿职责,定金职责等。而医患两边在缔结医疗合一起,一般不约好违约金和给付定金,在医方违背其应尽职责而对患者造成了产业危害和精力危害的情况下,因为违约金职责和定金职责不存在,而实践实行已不或许,所以一般适用危害赔偿职责。
以上便是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职责竞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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