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9:0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标准化办理条例》的精力,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站(以下简称“监督查验站”)的领导和办理,搞好监督查验站的事务建造,更好地担负起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使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监督查验站,是国家为促进生产企业和产品流转环节不断进步办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经济利益,保证公民的安全和健康或采纳的一种重要措施。监督查验站是全国监督查验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监督查验站由当地标准化办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检查认可,由标准化办理部门发给证书和印鉴后,承当必定的监督查验使命。各级监督查验站的规划、布局及监督查验作业的安排、和谐,赞同由各级标准化办理部门担任。
第四条 监督查验站依据标准化办理部门统一安排,依照技能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查核和查验。
第五条 监督查验站要仔细贯彻“质量第一”的政策,实施“管、帮、促”相结合的准则。
第二章 办理
第六条 标准化办理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站要具有下列条件:
(1)可以站在第三方公平立场上实行监督查验使命,供给精确的查验数据;
(2)有一支较强的查验部队;
(3)有必需的查验仪器和设备;
(4)树立了必要的规章准则;
(5)地点单位领导注重,有承当监督查验使命的积极性。
第七条 监督查验站的行政从属联系不变;监督查验事务领导以标准化办理部门为主,并承受标准化办理部门认可的上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的技能指导。
第八条 监督查验站依照标准化办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商定的《受检产品目录》、受检企业、查验周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查验活动。
第九条 当企业对监督查验站的查验成果有贰言时,由同级标准化办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监督查验站不能仔细实行监督查验责任,不符合站的基本条件,经指出后仍不改善的,标准化办理部门有权吊销、回收证书和印鉴。
第十一条 标准化办理部门要树立监督查验站的例会准则、作业汇报和报表准则,以便把握监督查验动态、沟通状况,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 标准化办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训练质量监督和查验人员,进步他们的技能本质和查验水平。
第十三条 标准化办理部门关于在质量监督和查验作业中,坚持准则、成果优异的人员和团体,要给予表彰和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