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0:55事例2:
自动辞去职务 不能获经济补偿
2010年3月1日,金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文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因为每天都要跟着销售员外出谈生意,十分辛苦。近来,她提早一个月递交了辞去职务报告。但离任时公司却回绝向她付出经济补偿金。
唐律师点评:
金小姐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虽然《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可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景象,作出清晰罗列,其间并不包含劳作者自动提早30日书面向单位辞去职务的景象。
从立法主旨来看,经济补偿金是法令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作者的特别经济补偿,其意图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合理进步劳作者福利。关于劳作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法令强制用人单位有必要承当严峻的补偿职责。而对劳作者单独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法令并未要求劳作者承当违约职责,现已使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假如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损坏劳作合同联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准则,不利于维护其正当权益。
相关法令知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时,给予劳作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出给劳作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令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作法典》称为“解雇补偿金”,俄罗斯《劳作法典》则称为“免去金”。我国劳作法、1994年劳作部发布的《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方法》)等规则了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时,应该依照必定规范一次性付出必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