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权的滥用形态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3:50强制措施作为法令赋予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权利,关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够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避免他们给诉讼制作妨碍。二是能够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损害社会。即对其适用强制措施,约束或掠夺其人身自由,就能够避免其持续进行违法或许施行新的违法及其他损害社会的行为。三是能够戒备社会上不法人员,震慑不安靖分子,使其不敢草率行事,以身试法。因为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约束乃至掠夺被适用目标的人身自由,假如适用不妥,必然形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略。因而,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有必要坚持打击违法与维护人权、严厉与慎重相结合的政策。既要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严峻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又要留意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关于有必要采纳强制措施的人,既应当坚决、决断地采纳强制措施,一起又要留意严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乱用。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详细事例,依据刑事强制措施的法令规则和理论,剖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没有拘传证采纳拘传、一次拘传超越12小时、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不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而采纳、监视居住成为变相拘禁、应当(不应当)拘留、拘捕而不予(予以)拘留、拘捕、公安机关不履行不批准拘捕决议、拘留、拘捕拘押时刻超期等乱用刑事强制措施权的详细形状,并提出了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权的观点。
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乱用形状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纳的在必定期限内暂时约束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办法。它有以下特征:一是它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61条、132条的规则,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别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戎行捍卫部分和监狱,在侦办其管辖的案子时,也有权施行强制措施。二是它具有特定的目标。特定的目标是指只能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包含现行犯和严峻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其严峻违背诉讼程序,或有波折诉讼的,只要不构成违法,就不得对其适用强制措施,而只能用其他办法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它的适用具有特定的意图。适用强制措施的意图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避免被适用目标或许施行逃跑、藏匿或假造、躲藏、消灭依据及串供等波折刑事诉讼的行为,不然,就没必要适用强制措施。四是它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适用。依照法令适用,包含依照法定的强制措施的品种、条件、程序、期限等适用。不然,便是对强制措施权的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