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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9:59

  关于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女职工流产享用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方针的告诉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助规范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助规范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依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稳妥有关方针的告诉有关规定享用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本告诉自2015年3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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