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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8:24

老张逝世前将房子赠与了小王,并签订了协议,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一向未过户,在老张逝世后,其不孝子小张强占房子不让小王接手,这合法吗?未过户的房子赠与协议有用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具体状况来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则,“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认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认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自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时发作效能。”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对房子的产权改变是采取了挂号要件主义,确认了挂号作为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基本原则。从这两条条款来看你的朋友给她写有书面赠与的相关字据,并将房产证交给他,她也已开端在该房子中寓居,在这种状况下,房子赠与行为是有用的。不过,要获得房子所有权,就必须处理房子过户手续,但过户之前,赠与人能够随时吊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赠与合同即告建立,依法建立的赠与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不以赠与人交给赠与物为合同的收效要件。只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搬运之前没有吊销赠与,那么合同得以持续实行。
在实际事例中,房子赠与未处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定未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8条规则: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认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而,在遇到房子赠与的状况,只是签了合同是不够了,仍是应该尽早过户,才干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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