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5:17
济南市路途交通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加强路途交通处理,保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与疏通,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规模) 凡在本市路途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搭车人以及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主管部分和协管部分) 市公安局是本市路途交通处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规则的详细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帮忙做好路途交通处理作业。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施路途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戎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担任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安排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扬教育。
第五条 (校园责任) 中小校园、幼儿园应当重视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归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法律要求) 交通民警在路途上执勤、法律时,应当毋忝厥职,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法律,热情服务。
第七条 (告发和赞誉) 对违背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止和告发的权利;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检举闯祸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依据路途交通处理的需求或遇有严峻交通警务,可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处理
第九条 (车辆开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城市路途规划和路途、车辆开展实践状况,拟定车辆开展规划,报市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处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查验合格,收取号牌和行进证后,方准上路行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抹、假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丢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进证记载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提出补领请求,并经布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补发。 拆开、移动或拘留机动车号牌,有必要经号牌核发机关赞同;未经赞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开、移动或拘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查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历的合法凭据;归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戎行、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用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置办附加费交纳凭据;
(五)归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操控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赞同证明;
(六)机动车一切人在市区民住的,须有当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认有用的泊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一切人或运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驭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作业站存案。
第十二条 (车辆查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时限进行查验,查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起机架号和拓印卡》。未按规则时限查验上路行进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暂扣车辆,责令期限参与查验;逾期三个月不参与查验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收缴牌证。 因特殊状况不能参与查验的,应当在查验有用期内处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现已挂号注册的机动车改动车身色彩、车型、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机动车原规划功能、用处的,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改装后经查验合格,方准行进。 机动车发起机和车身(车架)不得一起改动;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禁绝装置机械动力装置,私行装置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责令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假造机动车发起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报废) 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报废规范的,其一切人须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报废;到达报废规范仍上路行进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拘留其车辆,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在实施定期查验时,确定机动车到达报废规范的,收缴其牌证,责令期限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刊出牌证,并担任监督崩溃。
第十五条(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挂号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统辖区域或许一切权搬运后三个月内,机动车一切人应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转籍、过户挂号。对已到达国家规则报废规范或许距报废期限缺乏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 处理机动车转籍、过户挂号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挂号请求表,并提交下列凭据:
(一)归于生意的须有买卖发票;
(二)归于经济补偿、典当、产业切割、遗产承继、赠送、拍卖的,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公证书以及拍卖证明;
(三)归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品免除监管证明》;
(四)归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赞同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轿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则在两边车门指定方位,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 机动车须按规则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按装) 公安、查看、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戎行捍卫部分履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助、公路监督查看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则装置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装置警灯、警报器;私行装置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停留车辆,责令撤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替换规则)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因为产品质量原因,需替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刊出挂号,并交还有关手续。替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处理注册挂号。
第十九条 (修补、改装经营者的责任) 机动车修补、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动车身色彩、车型、规划功能、用处或许替换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修补因交通事端损坏的车辆事务时,有必要查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树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陈述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驭员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驭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申领条件、考试方法、发证手续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抹、假造、冒领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驭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驾驭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参与考试的驾驭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驭员特别规则) 机动车驾驭员有必要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驭客运出租轿车。
第二十三条 (存案准则) 本市驾驭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驭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驭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作业站存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准则) 本市实施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端记分准则。详细方法由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拟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办法) 驾驭员严峻违背交通法规或许发作交通事端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责令其参与交通法规训练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处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驭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进证后,方可驾驭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驭证处理特别规则) 持戎行、武警或许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驭证及世界驾驭证,申领当地驾驭证的,应当按规则科目考试。 持戎行、武警驾驭证禁绝驾驭当地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驭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驭证的刊出)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刊出驾驭证;
(一) 持证人逝世的;
(二)经驾驭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三)接连两次不参与审验的;
(四)逾越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抹、冒领机动车驾驭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越三个月不承受违章或事端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驭证的;
(八)年纪逾越70周岁的;
(九)自己或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驭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驭证,应当按规则填写《补领牌证请求表》,并经布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存与报废) 学习驾驭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存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报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处理) 机动车教练员,有必要具有国家规则的条件,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获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作业。 学习驾驭员有违背交通法规行为或发作交通事端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刊出教练员证。 学习驾驭员有必要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依照公安处理部分指定的时刻、路途学习驾驭。
第四章 车辆行进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进规则)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途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进。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顺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进。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路途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顺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轿车空车行进时,应当在最终右边的机动车道行进;载客时,允许在相邻的左边车道行进。
第三十三条 (行为路口规则) 机动车行为路口,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 遇中止信号时禁绝经过
(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泊车规则) 机动车行进中遇前语路途受阻泊车时,须在本车道顺次等候,并制止下列行为:
(一) 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 逾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 压线泊车;
(四) 在人行横道或许制止泊车区内泊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进) 机动车在同是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行进,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能够借用相邻的闲暇车道,逾越阻碍后应当当即驶回本车道。 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承认安全后,方准改动车道。
第三十六条(制止行为) 机动车驾驭员驾驭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用涂抹、假造、借用、失效或许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驭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处理证件;
(二)驾驭号牌不完全或许因隐瞒、污损形成号牌笔迹辩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驭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投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泊车时影响路途疏通,阻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洒精的饮料后,在路途上驾驭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进(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在外);
(七)在市区道上鸣喇叭或许运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瞎子、行走不方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路途或许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路途时,有必要泊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运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助车、公路督查看车运用警报器和标导灯具,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履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状况持续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禁绝独自运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进时,前车运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状况不得运用警报器;
(三) 22时至次日6时禁绝运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风险报警闪光灯的运用) 机动车在道上遇有下列状况,应当运用风险报警闪光灯,其他状况禁绝运用:
(一)车辆发作毛病或许发作交通事端不能脱离车行道时;
(二) 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生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暂时泊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气候时;
(六)车内发作紧急状况需求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品种) 制止全挂卡车、半挂卡车(箱式卡车在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在市区路途上行进。
第四十一条 (制止泊车区的规则) 在划有制止泊车区标线的路口、路途,制止各种车辆在制止泊车区内泊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处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转路途、泊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收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进。
第四十三条(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进规则) 在市区富贵路段首要交通干线上,出租轿车、中小型客运轿车有必要在一致划定的泊车点或设有招手泊车暗示牌处上下乘客,但禁绝在招手泊车暗示牌处泊车候租。禁绝在市区路途上恣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泊车。
第四十四条(摩托车驾驭员规则) 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驾驭员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驾驭、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驭简便摩托车时,有必要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驭员座前禁绝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禁绝侧坐;
(三) 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禁绝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端当事人的责任) 车辆在行进中发作交通事端应当当即泊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交通阻碍整理)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因车辆毛病、交通事端以及车辆乱停乱放形成的交通阻碍,应当敏捷整理,康复交通,所需清障由责任人承当。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进规则)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运用,行进时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核发的专用车辆行进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进,时速禁绝逾越十五公里;
(三) 禁绝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制止规则) 高架路途为机动车专用路途,制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 非机动车;
(二)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
(三)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持卡车、半持卡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式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进规则) 在高架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进。 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躲避正常行进的车辆。 禁止车辆逆向行进、倒车或泊车。
第五十条(高架路泊车规则) 在高架路途上,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或因毛病泊车时,须当即敞开风险报警灯和设置风险正告标志,并及时报警,步行报警时须紧靠路途右侧边际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高架路保护作业处理) 在高架路途上进行保护、修补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戴反光易辨认的标志作业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运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进规则) 驾驭非机动车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途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进;
(二)禁绝在路途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路途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为穿插路口,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 遇有中止信号禁绝经过;
(二) 禁绝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 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道 路
第五十四条 (路途和路途交通设备规划方案的检查) 新建、改建城市路途有必要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备,路途和交通设备规划方案,应当寻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定见,交通设备应与路途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交付运用。
第五十五条 (交通设备的设置和处理) 城市路途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路途交通设备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监制、设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设置、移动、损坏或许涂抹,形成损坏的应予补偿;禁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效果无关之物。
第五十六条 (占用、控掘路途和批阅) 单位和个人确需暂时占用城市路途或许因工程建造发掘城市路途的,须经地址区公安处理部分和市政工程设备行政处理部分的审阅赞同,并报经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政工程设备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收取《暂时占用路途许可证》或《路途发掘许可证》后,依照赞同的规模和期限占用或发掘。 需求延伸占用、发掘期限的,有必要经原批阅部分赞同后,方可持续占用或发掘。
第五十七条 (发掘路途的规则) 发掘城市路途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在首要交通干道进行路面发掘作业的,有必要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要点或应急工程可昼夜施工,分段实施,但不得影响路途通行;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则运用围档和国家一致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保护交通安全;
(三)施工需中止路途交通的,有必要事前报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待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调整行车路途,发布布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发掘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整理,保证路途疏通;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铺路面、铲除剩下废弃物,撤除暂时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施工时刻要求) 确因工程建造需求发掘城市路途的,可于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内施工;工期最长不得逾越一个月。市以上要点工程在外。
第五十九条 (发掘路途的特别规则) 地下管线突发毛病时,管线单位可先行发掘路途抢修,一起报知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政处理部分,补办手续。
第六十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则) 需求占用路途进行宣扬、咨询、体育、福利募捐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赞同后,按规则的时刻、地址进行。活动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铲除悬挂的物品康复交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绝在车行路途内出售和发送物品。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驭未收取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进的;
(二)涂抹、假造机动车牌证、驾驭证、发起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三)未经赞同私行改动机动车色彩、车型、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改动机动车原规划功能、用处的;
(四)机动车改装后未经查验上路行进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改轮调速的;
(六)违背第十九条规则的。 以盈利为意图,有前款第(二)、(六)项规则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不按规则时限处理转籍过户挂号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则漆喷单位名称、住址或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的;
(三)加强机动车行为路口遇中止信号强行为过的;
(四)泊车时影响路途疏通,阻碍交通安全的;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六)违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则的;
(七)驾驭机动车在高架路途上逆向行进、倒车或泊车的;
(八)私行设置、移动、损坏或许涂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备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效果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驭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抹、假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私行拆开、移动或拘留机动车号牌的;
(三)客运出租车驾驭员违背第二十二条规则的;
(四)不按规则参与驾驭员审验的;
(五)不按规则时刻、路途进行机动车驾驭教练的;
(六)驾车违背行进车道规则的;
(七)行为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违背第三十四条规则之一的;
(九)运用涂抹、假造、借用、失效或许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驭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处理证件的;
(十)驾驭号牌不完全或因隐瞒、污损形成号牌笔迹辩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一)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投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二)压、骑交通标线行进的(借道通行时在外);
(十三)在市区路途上鸣喇叭的;
(十四)驾车违背第三十七条规则,不泊车让行的;
(十五)不按规则运用风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全挂卡车、半挂卡车(箱式卡车在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民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在市区路途上行进的;
(十七)单位交通班车未收取交通车牌证上路行进或不按运转路途、泊车站点行进、泊车的;
(十八)出租轿车、中小型客运轿车在市区路途上恣意掉头、载头猛拐,逆向泊车或许在招手泊车暗示牌处泊车候租的;
(十九)驾车违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
第六十四条 驾驭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驭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 违背乘坐规则的;
(三) 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 在高架路途上行进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 不按本规则借道行进的;
(二) 在市区路途上运用远光灯的;
(三) 不按本规则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四) 在车行道内出售和发送物品的;
(五) 不按本规则驾驭、运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驭人违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则的,处正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康复原状,补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对个人处正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正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 私行占用或发掘城市路途的;
(二) 不按赞同的规模和期限占用或发掘路途的;
(三) 有违背第五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八条 (暂扣办法) 对无牌证或许运用涂抹、假造、移用、失效、冒领牌证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当场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 当事人逾越6个月未提交车辆合法来历证明或许不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受处理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按有关规则处理车辆。
第六十九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法律者违法行为的追查)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地址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术语解说) 本规则所称"市区路途"是指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路途。
第七十二条 (使用解说部分) 本规则详细使用的问题,由济南市公安局担任解说。
第七十三条 (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则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济南市路途交通处理若干规则》一起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加强路途交通处理,保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与疏通,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规模) 凡在本市路途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搭车人以及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主管部分和协管部分) 市公安局是本市路途交通处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规则的详细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帮忙做好路途交通处理作业。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施路途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戎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担任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安排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扬教育。
第五条 (校园责任) 中小校园、幼儿园应当重视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归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法律要求) 交通民警在路途上执勤、法律时,应当毋忝厥职,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法律,热情服务。
第七条 (告发和赞誉) 对违背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止和告发的权利;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检举闯祸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依据路途交通处理的需求或遇有严峻交通警务,可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处理
第九条 (车辆开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城市路途规划和路途、车辆开展实践状况,拟定车辆开展规划,报市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处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查验合格,收取号牌和行进证后,方准上路行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抹、假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丢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进证记载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提出补领请求,并经布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补发。 拆开、移动或拘留机动车号牌,有必要经号牌核发机关赞同;未经赞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开、移动或拘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查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历的合法凭据;归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戎行、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用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置办附加费交纳凭据;
(五)归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操控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赞同证明;
(六)机动车一切人在市区民住的,须有当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认有用的泊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一切人或运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驭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作业站存案。
第十二条 (车辆查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时限进行查验,查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起机架号和拓印卡》。未按规则时限查验上路行进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暂扣车辆,责令期限参与查验;逾期三个月不参与查验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收缴牌证。 因特殊状况不能参与查验的,应当在查验有用期内处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现已挂号注册的机动车改动车身色彩、车型、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机动车原规划功能、用处的,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改装后经查验合格,方准行进。 机动车发起机和车身(车架)不得一起改动;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禁绝装置机械动力装置,私行装置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责令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假造机动车发起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报废) 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报废规范的,其一切人须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报废;到达报废规范仍上路行进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拘留其车辆,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在实施定期查验时,确定机动车到达报废规范的,收缴其牌证,责令期限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刊出牌证,并担任监督崩溃。
第十五条(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挂号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统辖区域或许一切权搬运后三个月内,机动车一切人应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转籍、过户挂号。对已到达国家规则报废规范或许距报废期限缺乏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 处理机动车转籍、过户挂号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挂号请求表,并提交下列凭据:
(一)归于生意的须有买卖发票;
(二)归于经济补偿、典当、产业切割、遗产承继、赠送、拍卖的,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公证书以及拍卖证明;
(三)归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品免除监管证明》;
(四)归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赞同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轿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则在两边车门指定方位,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 机动车须按规则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按装) 公安、查看、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戎行捍卫部分履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助、公路监督查看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则装置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装置警灯、警报器;私行装置的,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停留车辆,责令撤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替换规则)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因为产品质量原因,需替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刊出挂号,并交还有关手续。替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处理注册挂号。
第十九条 (修补、改装经营者的责任) 机动车修补、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动车身色彩、车型、规划功能、用处或许替换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修补因交通事端损坏的车辆事务时,有必要查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树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陈述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驭员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驭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申领条件、考试方法、发证手续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抹、假造、冒领驾驭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驭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驾驭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参与考试的驾驭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驭员特别规则) 机动车驾驭员有必要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驭客运出租轿车。
第二十三条 (存案准则) 本市驾驭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驭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驭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作业站存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准则) 本市实施机动车驾驭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端记分准则。详细方法由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拟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办法) 驾驭员严峻违背交通法规或许发作交通事端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责令其参与交通法规训练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处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驭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进证后,方可驾驭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驭证处理特别规则) 持戎行、武警或许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驭证及世界驾驭证,申领当地驾驭证的,应当按规则科目考试。 持戎行、武警驾驭证禁绝驾驭当地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驭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驭证的刊出)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刊出驾驭证;
(一) 持证人逝世的;
(二)经驾驭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三)接连两次不参与审验的;
(四)逾越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抹、冒领机动车驾驭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越三个月不承受违章或事端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驭证的;
(八)年纪逾越70周岁的;
(九)自己或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驭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驭证,应当按规则填写《补领牌证请求表》,并经布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审阅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存与报废) 学习驾驭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存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报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处理) 机动车教练员,有必要具有国家规则的条件,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考试合格,获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作业。 学习驾驭员有违背交通法规行为或发作交通事端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能够刊出教练员证。 学习驾驭员有必要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依照公安处理部分指定的时刻、路途学习驾驭。
第四章 车辆行进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进规则)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途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进。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顺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进。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路途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顺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轿车空车行进时,应当在最终右边的机动车道行进;载客时,允许在相邻的左边车道行进。
第三十三条 (行为路口规则) 机动车行为路口,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 遇中止信号时禁绝经过
(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泊车规则) 机动车行进中遇前语路途受阻泊车时,须在本车道顺次等候,并制止下列行为:
(一) 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 逾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 压线泊车;
(四) 在人行横道或许制止泊车区内泊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进) 机动车在同是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行进,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能够借用相邻的闲暇车道,逾越阻碍后应当当即驶回本车道。 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承认安全后,方准改动车道。
第三十六条(制止行为) 机动车驾驭员驾驭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用涂抹、假造、借用、失效或许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驭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处理证件;
(二)驾驭号牌不完全或许因隐瞒、污损形成号牌笔迹辩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驭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投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泊车时影响路途疏通,阻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洒精的饮料后,在路途上驾驭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进(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在外);
(七)在市区道上鸣喇叭或许运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瞎子、行走不方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路途或许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路途时,有必要泊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运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助车、公路督查看车运用警报器和标导灯具,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履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状况持续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禁绝独自运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进时,前车运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状况不得运用警报器;
(三) 22时至次日6时禁绝运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风险报警闪光灯的运用) 机动车在道上遇有下列状况,应当运用风险报警闪光灯,其他状况禁绝运用:
(一)车辆发作毛病或许发作交通事端不能脱离车行道时;
(二) 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生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暂时泊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气候时;
(六)车内发作紧急状况需求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品种) 制止全挂卡车、半挂卡车(箱式卡车在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在市区路途上行进。
第四十一条 (制止泊车区的规则) 在划有制止泊车区标线的路口、路途,制止各种车辆在制止泊车区内泊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处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转路途、泊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收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进。
第四十三条(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进规则) 在市区富贵路段首要交通干线上,出租轿车、中小型客运轿车有必要在一致划定的泊车点或设有招手泊车暗示牌处上下乘客,但禁绝在招手泊车暗示牌处泊车候租。禁绝在市区路途上恣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泊车。
第四十四条(摩托车驾驭员规则) 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驾驭员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驾驭、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驭简便摩托车时,有必要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驭员座前禁绝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禁绝侧坐;
(三) 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禁绝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端当事人的责任) 车辆在行进中发作交通事端应当当即泊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交通阻碍整理)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因车辆毛病、交通事端以及车辆乱停乱放形成的交通阻碍,应当敏捷整理,康复交通,所需清障由责任人承当。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进规则)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运用,行进时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核发的专用车辆行进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进,时速禁绝逾越十五公里;
(三) 禁绝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制止规则) 高架路途为机动车专用路途,制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 非机动车;
(二)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
(三)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持卡车、半持卡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式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进规则) 在高架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进。 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躲避正常行进的车辆。 禁止车辆逆向行进、倒车或泊车。
第五十条(高架路泊车规则) 在高架路途上,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或因毛病泊车时,须当即敞开风险报警灯和设置风险正告标志,并及时报警,步行报警时须紧靠路途右侧边际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高架路保护作业处理) 在高架路途上进行保护、修补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戴反光易辨认的标志作业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运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进规则) 驾驭非机动车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路途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进;
(二)禁绝在路途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路途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为穿插路口,须恪守下列规则:
(一) 遇有中止信号禁绝经过;
(二) 禁绝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 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道 路
第五十四条 (路途和路途交通设备规划方案的检查) 新建、改建城市路途有必要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备,路途和交通设备规划方案,应当寻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定见,交通设备应与路途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交付运用。
第五十五条 (交通设备的设置和处理) 城市路途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路途交通设备由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监制、设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设置、移动、损坏或许涂抹,形成损坏的应予补偿;禁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效果无关之物。
第五十六条 (占用、控掘路途和批阅) 单位和个人确需暂时占用城市路途或许因工程建造发掘城市路途的,须经地址区公安处理部分和市政工程设备行政处理部分的审阅赞同,并报经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政工程设备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收取《暂时占用路途许可证》或《路途发掘许可证》后,依照赞同的规模和期限占用或发掘。 需求延伸占用、发掘期限的,有必要经原批阅部分赞同后,方可持续占用或发掘。
第五十七条 (发掘路途的规则) 发掘城市路途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在首要交通干道进行路面发掘作业的,有必要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要点或应急工程可昼夜施工,分段实施,但不得影响路途通行;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则运用围档和国家一致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保护交通安全;
(三)施工需中止路途交通的,有必要事前报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赞同,待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调整行车路途,发布布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发掘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整理,保证路途疏通;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铺路面、铲除剩下废弃物,撤除暂时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施工时刻要求) 确因工程建造需求发掘城市路途的,可于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内施工;工期最长不得逾越一个月。市以上要点工程在外。
第五十九条 (发掘路途的特别规则) 地下管线突发毛病时,管线单位可先行发掘路途抢修,一起报知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和市政处理部分,补办手续。
第六十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则) 需求占用路途进行宣扬、咨询、体育、福利募捐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赞同后,按规则的时刻、地址进行。活动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铲除悬挂的物品康复交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绝在车行路途内出售和发送物品。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驭未收取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进的;
(二)涂抹、假造机动车牌证、驾驭证、发起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三)未经赞同私行改动机动车色彩、车型、车架、车身、驾驭室、发起机以及改动机动车原规划功能、用处的;
(四)机动车改装后未经查验上路行进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改轮调速的;
(六)违背第十九条规则的。 以盈利为意图,有前款第(二)、(六)项规则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不按规则时限处理转籍过户挂号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则漆喷单位名称、住址或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的;
(三)加强机动车行为路口遇中止信号强行为过的;
(四)泊车时影响路途疏通,阻碍交通安全的;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六)违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则的;
(七)驾驭机动车在高架路途上逆向行进、倒车或泊车的;
(八)私行设置、移动、损坏或许涂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备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效果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驭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抹、假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私行拆开、移动或拘留机动车号牌的;
(三)客运出租车驾驭员违背第二十二条规则的;
(四)不按规则参与驾驭员审验的;
(五)不按规则时刻、路途进行机动车驾驭教练的;
(六)驾车违背行进车道规则的;
(七)行为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违背第三十四条规则之一的;
(九)运用涂抹、假造、借用、失效或许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驭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处理证件的;
(十)驾驭号牌不完全或因隐瞒、污损形成号牌笔迹辩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一)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投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二)压、骑交通标线行进的(借道通行时在外);
(十三)在市区路途上鸣喇叭的;
(十四)驾车违背第三十七条规则,不泊车让行的;
(十五)不按规则运用风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全挂卡车、半挂卡车(箱式卡车在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民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在市区路途上行进的;
(十七)单位交通班车未收取交通车牌证上路行进或不按运转路途、泊车站点行进、泊车的;
(十八)出租轿车、中小型客运轿车在市区路途上恣意掉头、载头猛拐,逆向泊车或许在招手泊车暗示牌处泊车候租的;
(十九)驾车违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
第六十四条 驾驭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 驾驭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 违背乘坐规则的;
(三) 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 在高架路途上行进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 不按本规则借道行进的;
(二) 在市区路途上运用远光灯的;
(三) 不按本规则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四) 在车行道内出售和发送物品的;
(五) 不按本规则驾驭、运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驭人违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则的,处正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康复原状,补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对个人处正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正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 私行占用或发掘城市路途的;
(二) 不按赞同的规模和期限占用或发掘路途的;
(三) 有违背第五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八条 (暂扣办法) 对无牌证或许运用涂抹、假造、移用、失效、冒领牌证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当场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 当事人逾越6个月未提交车辆合法来历证明或许不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承受处理的,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按有关规则处理车辆。
第六十九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法律者违法行为的追查)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地址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术语解说) 本规则所称"市区路途"是指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路途。
第七十二条 (使用解说部分) 本规则详细使用的问题,由济南市公安局担任解说。
第七十三条 (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则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济南市路途交通处理若干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