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8:23发布部分: 河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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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制止运用童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许个人发作劳作联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作或许从事个体劳作的少年、儿童。
参与家庭劳作、校园安排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则答应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量力而行的辅助性劳作,不属于童工领域。
第三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运用童工。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许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四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作业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同意。
文艺作业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作业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练习和参与竞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剧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第五条 各级劳作行政部分职业介绍和工作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工作挂号、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处理接收选用手续等环节,有必要严厉核对工作、应招人员的年纪,凡不符合规则的,一概不予处理。
核对年纪以公安机关发放的自己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定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职责。
第六条 违反规则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担任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膳食补助费,由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规范付出。
第七条 违反规则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许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承当医治期间的悉数医疗和日子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则的其他费用,按下列规范付出: